摘要: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同桌人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标题:玉溪人注意了,这四种情况下,相约饮酒出事,酒友要担责!

来源:新平之窗、嵩明生活网、昆明中院

生活中经常有朋友聚会,而选择“以酒会友”的不在少数,酒场上频频劝酒的场景更是常见。但也因此,因“酒友”出事,自己被追责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开车追尾,独自留下醉酒朋友!

2016年10月2日,张某与朋友祥某相约吃饭。晚饭后,祥某送张某回家,在驾驶车辆时,祥某所驾车辆与朱某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追尾。事后,祥某独自驾车离开现场,留下张某与朱某协商追尾赔偿事宜。期间,两人发生肢体碰撞,朱某用拳头殴打张某头部、胸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经鉴定,张某当晚的乙醇含量为148.46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系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

争议焦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祥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应如何承担?

根据判决确认的事实,张某与朱某发生打斗时,祥某并不在现场,但当晚张某乘坐祥某的车辆离开时,是祥某驾驶车辆与朱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张某与朱某的冲突,且发生碰撞事故后,祥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相反,祥某非但没有留在现场协商,而是留下醉酒状态的张某与朱某进行交涉,从而引发了后面的悲剧。

插播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祥某虽不是侵权人,但其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基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对祥某的补充赔偿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10%。

法官说法

同桌饮酒后,发生四种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种

强迫性劝酒。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因醉酒发生意外造成自身伤亡,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 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同桌人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

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使对方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劝酒者需要担责;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第三种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种

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良心提醒:

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要做到不向开车的人强行劝酒,不教唆醉酒的人开车,不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玉溪人都在看

  • 玉溪2家网贷机构被取缔!贷款前请一定对照这份名单!

点击右 下方↓“ 写留言 ”参与互动讨论!喜欢本文,点下面的 大拇指呗!

点击上方↗[●●●] 发送给朋友或分享到朋友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