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川通报4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件

来源:江川发布(jcfb_JC)

近年来

江川区结合扫黑除恶工作

重拳出击、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磷矿、砂石、红土、窑泥(高岭土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市场秩序

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通报了4起矿产资源典型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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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17年12月,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举报,查获了一起非法采矿案。经查,晋宁县赵某以转租山地开发为由,非法盗采江城镇白家营村委会竹园村后山的磷矿石,销赃给晋宁县王某,盗采的磷矿石共计574吨,价值14.35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2017年12月17日,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将其查获。2018年2月5日,该案移送至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6月7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王某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赵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二:

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九溪镇村民李某以改造“果园”为幌子,在九溪镇东村后山盗采窑泥(高岭土矿)出售牟利。为获取更大利润,2017年11月李某以提成的方式分别将开采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玉溪市红塔区熊某、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杨某,实施盗采窑泥(高岭土矿),盗采总量为8606.81吨,涉及矿产价值29.2631万元。2018年4月5日,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将其查获。2018年7月5日,将该案移送至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熊某、杨某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熊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三: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九溪镇村民蔡某伙同易门县郄某、九溪镇村民叶某以改造承包果园为名,非法盗采九溪镇东村后山窑泥(高岭土矿)22905.85吨,价值77.8799万元。盗采的窑泥(高岭土矿)分别销赃给易门县小街乡王某、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欧某、易门县杨某。2018年4月5日,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将其查获,2018年7月5日,将该案移送至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蔡某、郄某、叶某、王某、欧某、杨某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叶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欧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件四:

2018年5月至7月,晋宁县杨某伙同嵩明县孙某、易门县李某、易门县刘某以平整工程场地为由,在龙泉工业园区非法盗采窑泥(高岭土矿)共计11139.8吨,价值62.93987万元。2018年7月15日,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将其查获。2018年10月12日,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至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5月8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孙某、李某、刘某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属违法和犯罪行为

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保护矿产资源

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

保护矿产资源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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