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减征社保费用的国家政策执行情况怎么样? 国家审计带您深入看

2016年,宁波市审计局在审计署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了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A县片区)项目。国家审计关注到A县地方政府根据省市相关政策,临时减征行业性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了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A县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三年内下调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缴纳费率。

近日,宁波市信访局12345政务热线中心和宁波广电集团新闻综合广播联合举办的《阳光热线·92民声》特别邀请了宁波市审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李婧,就一起违规减征社保费用的案例为大家进行了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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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减征社保费用的国家政策可以缓解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经济压力,加大了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但政策执行的情况怎么样。国家审计运用大数据审计技术将A县经信委的减征文件与A县社保缴费数据库中减征企业、减征记录情况进行比对,通过艰难的取证,终于拨开违规征缴的重重迷雾。国家审计发现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A县社保统征中心参公编制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擅自修改社保缴费系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社保基金余额,未经审批套用减征政策,致使减征杰某公司社保费371.4万元。杰某公司总经理刘某、副总经理赵某按照密谋向被告人张某表示感谢,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通过被告人俞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居间送被告人张某贿赂款共计121.9万元(张某、俞某平分);于2016年3月至9月,直接向被告人张某送贿赂款61.4万元。

调查与处理

宁波市审计局查出问题线索后于2016年10月向A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杰某公司于当月补缴相应的社保费。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A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的参公编制人员,为滥用职权罪这类职务犯罪的主体吗?

被告人张某在A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及管理、数据月度处理等工作,为事业单位的参公在编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其修改数据等行为没有实际依据,也未经审核审批,属于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其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受贿罪这类职务犯罪的主体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七条“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俞某在共同受贿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俞某虽不具有相关身份,但其出面联系、收款等行为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因此被告人俞某构成受贿罪,系从犯。

建议与启示

1、完善社保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建议推进社保系统统一联网工作,将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严格限定信息管理人员的数据录入及修改权限,规范业务环节的操作,确保社保信息安全。

2、要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检查与审核。 建议重点对劳务派遣中介公司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事项进行检查,重点审核代收代缴人员的人数及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截留、延迟缴费行为,是否存在享受减征的程序不到位、减征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等。

3、进一步完善社保资金外部监管。建议完善社保对账审核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提高征缴合力,运用趋势分析,动态监督社保资金变化,重点关注月度收入和缴款企业异常等现象,防范岗位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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