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減徵社保費用的國家政策執行情況怎麼樣? 國家審計帶您深入看

2016年,寧波市審計局在審計署的統一組織下,開展了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審計(A縣片區)項目。國家審計關注到A縣地方政府根據省市相關政策,臨時減徵行業性社會保險費;同時爲了鼓勵小微企業轉型升級,A縣政府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三年內下調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繳納費率。

近日,寧波市信訪局12345政務熱線中心和寧波廣電集團新聞綜合廣播聯合舉辦的《陽光熱線·92民聲》特別邀請了寧波市審計局法規處工作人員李婧,就一起違規減徵社保費用的案例爲大家進行了深度解析!

老規矩,錯過了直播的親

點擊下方綠標即可收聽

拖動綠點可續聽

↓↓↓

貫徹減徵社保費用的國家政策可以緩解工業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經濟壓力,加大了對工業企業的扶持力度,但政策執行的情況怎麼樣。國家審計運用大數據審計技術將A縣經信委的減徵文件與A縣社保繳費數據庫中減徵企業、減徵記錄情況進行比對,通過艱難的取證,終於撥開違規徵繳的重重迷霧。國家審計發現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A縣社保統徵中心參公編制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擅自修改社保繳費系統內的工傷保險費率、社保基金餘額,未經審批套用減徵政策,致使減徵傑某公司社保費371.4萬元。傑某公司總經理劉某、副總經理趙某按照密謀向被告人張某表示感謝,於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通過被告人俞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居間送被告人張某賄賂款共計121.9萬元(張某、俞某平分);於2016年3月至9月,直接向被告人張某送賄賂款61.4萬元。

調查與處理

寧波市審計局查出問題線索後於2016年10月向A縣人民檢察院移送線索,傑某公司於當月補繳相應的社保費。A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A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0日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後,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俞某犯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的參公編制人員,爲濫用職權罪這類職務犯罪的主體嗎?

被告人張某在A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服務中心工作,主要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日常維護及管理、數據月度處理等工作,爲事業單位的參公在編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案中,其修改數據等行爲沒有實際依據,也未經審覈審批,屬於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其濫用職權行爲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作爲受賄罪這類職務犯罪的主體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7〕22號)第七條“特定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俞某在共同受賄過程中,主要是利用了被告人張某作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爲相關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俞某雖不具有相關身份,但其出面聯繫、收款等行爲起到次要、輔助作用,因此被告人俞某構成受賄罪,系從犯。

建議與啓示

1、完善社保數據庫動態管理機制。建議推進社保系統統一聯網工作,將內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統中,減少或消除人爲操縱因素。嚴格限定信息管理人員的數據錄入及修改權限,規範業務環節的操作,確保社保信息安全。

2、要加強對重點領域的檢查與審覈。 建議重點對勞務派遣中介公司代收代繳社會保險費事項進行檢查,重點審覈代收代繳人員的人數及繳費基數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截留、延遲繳費行爲,是否存在享受減徵的程序不到位、減徵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等。

3、進一步完善社保資金外部監管。建議完善社保對賬審覈機制,強化部門協作,提高徵繳合力,運用趨勢分析,動態監督社保資金變化,重點關注月度收入和繳款企業異常等現象,防範崗位廉政風險。

PS:小編要告訴大家一個消息

爲慶祝審計機關成立35週年

寧波市審計局和甬派聯合推出審計知識小測試

快來看看

你是否有成爲審計人的潛質

想參加點小夥伴點擊左下角“閱讀全文”哦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