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行動不便,需要人攙扶 新文化報·ZAKER吉林記者 李洋 攝

新文化吉林訊(ZAKER吉林記者 李洋)今年1月份,本報曾經報道,松原市長嶺縣新安鎮八方地村73歲的陳先生被兒子送到吉林市一家敬老院,

在交納一個月的生活費之後消失不見,再也不肯支付養老費用。

今年6月份,敬老院將陳先生的兒子陳某某告上了法庭。但是一審判決並不支持敬老院的訴訟請求。隨後,敬老院提起上訴。11月19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老人被遺棄敬老院一年多

陳先生是在去年8月24日被兒子陳某某送到吉林市船營區一敬老院的。交完一個月的生活費用800元之後,陳某某卻再也沒出現。

“我的手機號和微信號全被他‘拉黑’了。我們根本聯繫不上他。”敬老院負責人朱女士稱。

朱女士的兒子孫先生介紹,老人有一子三女,可是這四人要麼不接電話,要麼拒絕支付養老費用。一年多過去了,總計5200元的費用始終沒人支付。

今年6月份,敬老院到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陳某某要求支付相關費用。陳某某並未到庭。令孫先生感到意外的是,船營區法院認定73歲的陳先生與敬老院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其兒子陳某某隻是作爲家屬在老人登記表簽字,而非接受服務人身份,不是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因而不支持敬老院的訴訟請求。敬老院一方並不認可這個判決,決定提出上訴。

二審並未當庭宣判

19日,二審在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被告依然是陳某某。孫先生作爲敬老院的代表,在上訴狀中提出了上訴理由:我們服務的是其父親,而且被告對其父親是有贍養義務的,是被告將其父親送至敬老院,並由被告和本院簽訂的服務合同,被服務人是其父親,簽訂合同的人是被告,所以我們不明白爲什麼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我們敬老院至今也沒有將拖欠費用的被告父親清出敬老院,依然是細心照料老人。我們不是慈善機構,我們是善良的,但是我們也是有費用的。”孫先生表示,“對於這類將老人拋棄在養老院不管不問的事情也多有發生,如果養老院都起訴到法院而且都得不到支持,沒有任何機構去管理和照科這些孤寡老人的話,我不敢想象這些老人將去哪裏?畢竟,被遺棄的老人是沒有收入的,起訴他又能改變什麼?”

陳某某依然沒有出席。法院在收集相關證據和證詞後休庭,並未當庭宣判。

老人:支持敬老院

當天庭審現場,陳先生作爲證人出席。因爲患有血栓後遺症,老人行動遲緩,每走一步都需要人攙扶。他當庭表示,的確欠了敬老院的錢,同樣認爲支付者應該是兒子陳某某。

“他兩口子開面食店的,一個月收入7000多,卻不肯爲我支付養老費。另外三個女兒,都在攀比他,覺得兒子都不拿,當女兒的更不拿了。”陳先生髮音並不是很清楚了,但是氣憤之情溢於言表,“寒心啊!養這麼大,老了不管我了!都是我慣的啊!小時候太溺愛他了……”

據老人介紹,他年過六旬之後每個月有100元左右的養老金,是政府發放的,但是均被其兒子掌握。

對敬老院狀告兒子的事情,老人表示支持,也認爲法院應該判決讓兒子支付費用。

律師觀點:二審或會改判

吉林市明達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日輝表示,此案關鍵是法律主體及當事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根據合同文本來看,如果乙方或者丙方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且根據合同內容來看,甲方可以同時起訴乙方和丙方,乙方沒有經濟來源,可以要求丙方支付。法院應該支持。他認爲二審可能會改判。

長春市二道區政協委員、吉林吉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海波表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養老院入住協議有關約定,子女作爲協議履行的擔保人,也有義務來支付拖欠養老院的護理費用。法院以服務合同的相對性爲由,排除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違背了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的義務。若形成生效判決文書,不僅破壞了國家倡導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也爲其他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提供了所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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