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王某平明知是黑社會性組織仍積極參與,參加該黑社會組織實施的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危及羣衆人身及財產安全。爲強化組織權威、維護經濟利益,王某軍指揮組織成員在丹陽市區、延陵鎮、司徒鎮及周邊地區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80餘起,爲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百姓,危及羣衆人身及財產安全,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社會影響極爲惡劣。

12月20日,丹陽法院對丹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平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平犯上述四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二千元。

基本

案情

2014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間,王某軍(已另案判決)先後糾集被告人蔣某、吳某、譚某、馬某、徐某、郝某(均已另案判決)及被告人王某平等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王某軍爲組織、領導者,以徐某、蔣某、馬某爲骨幹成員,以吳某、譚某、史某、郝某爲積極參加者,以孫某、何某、成某(已另案判決)及被告人王某平等人爲其他參加者的較爲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王某軍爲壯大組織實力、方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出資購買了對講機、紅纓槍等作案工具。爲了攫取錢財、維繫組織生存和發展,王某軍等人通過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等方式大肆聚斂錢財,非法獲利110萬餘元。爲強化組織權威、維護經濟利益,王某軍指揮組織成員在丹陽市區、延陵鎮、司徒鎮及周邊地區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80餘起,爲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百姓,危及羣衆人身及財產安全,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社會影響極爲惡劣。

被告人王某平明知是黑社會性組織仍積極參與,參加該黑社會組織實施的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危及羣衆人身及財產安全。

丹陽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參加,並積極參與該組織所實施的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被告人王某平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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