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天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三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谈到发短信侵扰他人安宁的例子,委员王超英当时提出,草案对于隐私的定义,“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为了和隐私的‘私’字对应得更好,但我觉得用‘私密的活动’和‘私密的信息’来说隐私,是不是太窄了一点。

(原标题:人格权编草案修改隐私定义:“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纳入隐私的定义中。三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谈到发短信侵扰他人安宁的例子,委员王超英当时提出,草案对于隐私的定义,“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为了和隐私的‘私’字对应得更好,但我觉得用‘私密的活动’和‘私密的信息’来说隐私,是不是太窄了一点?建议修改为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并且从这个角度讲,我为什么要保护这些?实际是我个人的工作或者生活的一种不被打扰的安宁状态,就是不得‘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是不是能够把‘生活安宁’也吸收到隐私的定义中去?”

今天审议的四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史建磊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姝 责任编辑:史建磊_NBJ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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