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2018年6月,

思明法院执行局对王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这是为什么?

因为王某他

扰乱信访秩序、威胁办案人员

事情是这样的:

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思明法院执行局拟依法拍卖案涉抵押房产,案外人王某以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案涉房产抵押权登记在设立租赁之前,申请执行人对案涉房产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优先受偿权,故思明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请求。

执行法官多次耐心释法,引导王某通过另行诉讼主张其合法权益,王某不满意执行法官的答复意见,安排两个老人强占房屋阻扰案件正常执行,并多方无理信访,在公众场所以辱骂法官、死亡相威胁等方式进行信访,经执行局法官及庭室领导多次释法训诫,王某仍不改正。

思明法院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当日,执行法官再次与王某及其家属就合理反映诉求、依法维权进行释法说理,案外人王某及其家属表示将引以为戒。2018年8月,王某主动腾空案涉房屋,积极配合案涉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应依法、有序、理性地反映诉求,不得妨害司法活动、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信访人应当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信访条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   煽动、串联、斜坡、以及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借机敛财的;

(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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