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上维权一事持续发酵,也引发了对汽车售后话题的热议。

4月15日,浙江省高院公开一起奔驰4S店欺诈案,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因偷换进口奔驰轮胎构成欺诈,被法院判决“退一赔三”,赔偿消费者270万。

浙江高院公开奔驰4S店欺诈案!偷换轮胎被判退一赔三共270万奔驰CLS320轿车资料图。

案发:65万奔驰车管所上牌被拒,被告知涉嫌改装

2017年2月,杭州的王女士在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看中一台进口奔驰CLS320轿车。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同年3月15日,王女士支付了65.8万购车款和1.4万服务费,随后提车。与此同时,王女士另外支付了1.4万押金与车险2万元。

然而,王女士随后到车管所上牌时却遭拒绝,被告知车辆涉嫌私自改装,王女士吓了一跳,这是怎么回事?

王女士从车管所了解到,其奔驰车的四个轮毂及轮胎型号为18寸,被人更换过且轮胎与原车型号不符。根据《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海关车辆检验单等,其所购白色奔驰轮毂及轮胎应为19寸。

王女士认为,该4S店以次充好、隐瞒更换轮胎等事实涉嫌欺诈,要求4S店将车轮换回原厂件,并赔偿损失5万,该要求遭到4S店拒绝,王女士于是将该4S店告上法庭。

庭审:4S店称更换轮胎系运输途中擦伤,原车已降价12万出售

在法庭上,王女士气愤称,交车时并未被告知车辆的四个原厂轮毂及轮胎均被更换,此外该车的真实生产日期也被销售人员隐瞒。

对于此事,被告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称由于车辆在运输途中擦伤,到店后19寸轮胎没有货,才临时更换上18寸轮胎后放在展厅展示。王女士购车时,该型号仅剩下展示车。双方议价后,该4S店降价12.5万出售了该车。

被告称,王女士购车前轮胎已经被换成18寸,她决定购买的也正是这一辆展示车,不存在故意欺诈。

对此,王女士提交了海关进口证明书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到中国时间是2016年8月,进关时轮胎与原车标准一致。

判决: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构成销售欺诈判“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涉案车辆曾更换轮毂及轮胎,且型号与原车不符,该情况未向原告告知,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事发时,涉案车辆的同款车型仅此一辆,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组成部分,轮毂与轮胎瑕疵表现明显。被告隐瞒上述情况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

依照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数额为原价三倍。一审法院判决,该4S店退还王女士65万购车款及服务费、保险费及押金,同时赔偿王女士197万。

后续:4S店上诉被驳回

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一审判决后,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院。

2018年8月3日,杭州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杭州中升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擅自将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事前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欺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黄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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