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教育部出臺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是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爲。必須說的是,無論是《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正式頒佈,還是尚未頒佈,體罰學生都是教師行爲的“紅線”,是師德失範行爲。

原標題:“師生從教室打到辦公室”:教育懲戒的界限在哪兒

只有教師建立正確教育理念,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在任何情況下避免體罰行爲,也才能避免各種師生衝突帶來的不良後果。

據界面新聞報道,近日,四川省達州市教育局對該市某學校一教師與學生髮生衝突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處理。經調查,初三班主任、數學教師尤某爲加強班級管理,督促學生認真學習,在班級中約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個)懲戒考試不及格的學生。由於學生王某數學考試成績較差,按約定需打5個手板,在打了4個手板後,王某轉身離開,尤某以“還差一個”爲由制止其離開未果,雙方情緒失控,在教室和辦公室發生語言衝突並抓扯。事後,尤某向學生及家長致歉,雙方達成諒解,王某已回到原班級正常學習。

“老師打學生”、“學生打老師”的新聞,近年來不斷見諸媒體報道。不過,達州的這起事件卻有些不一樣,不是簡單的教師與學生“打架”,而是由懲戒導致的師生衝突。無論當事師生誰應當對沖突負主要責任,事件反映出來的教育懲戒問題,有關方面和整個社會都應正視,將其作爲推進教育懲戒立法的一個契機。

11月,教育部出臺了《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提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是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爲。教師尤某在班級中約定用“打手板”方式(最多5個)懲戒考試不及格的學生,目的是爲加強管理,督促學生學習,很顯然初衷是爲了“懲戒”而非傷害學生。

然而,如果被“打手板”的學生沒有與教師尤某發生衝突,這一懲戒方式也是事先公佈的規則,教師尤某的做法是否就可以呢?實際上,他的做法是有嚴重問題的。首先,教育懲戒的對象,應當是違反學生守則、校規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爲的學生。而教師尤某懲戒的是“考試不及格的學生”,推崇應試教育,違背了正確的教育理念。其次,教育懲戒的具體方式不能是擊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爲,或者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爲。

當然,《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尚處徵求意見階段,具體的規定可能會有修訂,專家和社會人士也會有不同觀點。但無論如何,不但對實施教育懲戒的必要性要形成共識,對教育懲戒的目的、方式等,教育工作者也必須有正確認識。唯有這樣,教育懲戒規則才能早日正式頒佈,讓教師的教育懲戒行爲有法制後盾,不再對違規違紀、言行失範的學生無計可施。

必須說的是,無論是《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正式頒佈,還是尚未頒佈,體罰學生都是教師行爲的“紅線”,是師德失範行爲。“恨鐵不成鋼”、“爲了學生好”等都不能成爲教師體罰學生的理由。而有了正式的教育懲戒規則以後,一方面教師可以依法進行教育懲戒,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明確師生職責、維護師生權益。也只有教師建立正確教育理念,依法實施教育懲戒,在任何情況下避免體罰行爲,也才能避免各種師生衝突帶來的不良後果。

□李清(教師)

 

責任編輯:劉德賓 SN22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