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行爲。一般要具備以下四個特徵: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什麼是高利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三、社會公衆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衆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應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爲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着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爲,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四、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動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民間借貸存在的危害性

1、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融資和高利轉貸。有人爲了賺取差價,經常以私人名義,以1分、2分利從親戚朋友處融資或從銀行貸款,再以遠遠超過銀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錢的人放高利貸,在社會上造就了食利階層。

2、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集資或詐騙犯罪。法律上的滯後使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很難界定。借款人編造倒帳、週轉資金等理由,以高息爲誘餌,非法集得大量資金後,或揮霍,或攜款潛逃,在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時,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隱患。

3、極易成爲滋生各類違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貸者爲了保證所放資金的收回,不受損失並獲取自己所希望獲得的利益。在催討高利貸過程中極易發生打架鬥毆、綁架、非法拘禁等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爲了收回所放高利貸,僱傭打手,極易逐步形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穩定。

4、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由於民間高利借貸行爲隱蔽性強,資金來源又都集中在親友之間,外界一般很難發現,而我國刑法條文中除高利轉貸罪外尚無對民間違規發放高利貸行爲的打擊條文。如果任其發展下去,不僅嚴重擾亂金融借貸市場秩序,而且還擾亂金融部門儲蓄市場秩序,破壞國家金融穩定。

鄂倫春自治旗處置非法集資

領導小組辦公室宣

編輯:邢 偉

監審:趙 陽

二審:樊冬梅 郭美惠

終審:王 飛

監製:巴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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