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看懂一份屍檢報告裏的死亡時間推斷,以及死亡時間推斷結論對案件有哪些影響,我們通過以下幾個問題來解決。

  一 什麼是屍檢報告?

  屍檢報告屬於法醫學鑑定的一種類型,學名“法醫學病理鑑定”,俗稱“死因鑑定”。但實際上,法醫學鑑定分爲很多種,其中針對對象爲人的,稱爲“人體損傷程度檢驗”或者“傷情檢驗報告”;針對對象爲屍體的,稱爲“屍體檢驗報告”;針對對象爲毒品的,稱爲“毒品含量檢驗報告”,等等。

  具體到屍檢報告而言,根據《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第9條的規定:“屍體檢驗鑑定的目的是:確定死亡原因,推斷死亡時間,判斷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斷致死工具,認定死亡性質(他殺、自殺、意外、或疾病死亡)。”也就是說,死因鑑定只是屍體檢驗的其中一項內容。從該條的表述來看,並不能說明一份實踐報告上必須載明上述的所有內容,只是鑑定的範圍。

  作者注意到,針對死亡時間和致死工具,都用了“推斷”這一詞,也就是說在一份屍體檢驗報告中,可能會出現不確定結論,這對於鑑定意見而言,無疑是不符合要求的。

  但是,在法醫學工作中,死亡時間的推斷本就是難題,通過案例檢索我們會發現,在屍檢報告中可能出現“僅供參考”這樣不具有唯一性、確定性的詞。那麼,導致這一結果的產生,可能是因爲死亡時間推斷的依據本身也存在諸多方式和變化。

  二 死亡時間推斷的依據

  1、屍溫

  通過屍體內部溫度,是法醫們最常用的方法,比如有“肛溫”和“肝溫”之別。

  2、腸胃內容物

  這種方式是通過胃容物的消化程度來判斷時間,但這種方法須對死者死前進餐時間進行調查才更準確。

  3、常規綜合判斷

  即根據屍斑、屍僵、角膜的變化進行動態勘驗,這種方法的缺憾在於得出的結論是一個大致的範疇,而非確切的時間點。

  4、昆蟲學

  如果死者的死亡地點有蠅蛆附着,那麼可以根據蠅蛆的生長規律來判斷死亡時間,不過這種方法需要時間的積累纔會出現明顯的規律。

  上述三種都是常見的判斷方法,當然法醫們也在研究更新更科學準確的方法,至於採用何種方法是根據現場屍體的情況而定。

  比如,在(2017)川14刑初15號宋敏故意殺人、搶劫這個案例中,法醫針對推斷方法撰寫了《檢驗說明》:“因死者死後被棉被覆蓋,受到保熱作用影響,段某1的屍體溫度下降值不符合“根據屍溫推斷死亡時間”的一般規律,故其現場肛溫測得值未作爲死亡時間推斷的依據寫入《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中。根據屍斑、屍僵、角膜死後變化的一般規律,綜合推斷段某1的死亡時間爲距現場屍表檢驗前3-12小時。”

  那麼,死亡時間推斷是否屬於必要的鑑定事項?如果遺漏鑑定,對案件有何影響?

  三 辯點分析

  辯點一:死亡時間推斷的依據存在矛盾,不予採信

  在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黃新故意殺人一審案中,因指控故意殺人的證據“只有關於被害人劉某死亡時間的鑑定結論這個唯一的間接證據,而刑事技術鑑定書記載的被害人屍斑、角膜、瞳孔等屍體現象,按照法醫學文獻推定的死亡時間與鑑定書關於劉燕死亡時間的鑑定結論之間存在着明顯矛盾,現有證據對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釋。”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辯點二:即使做了死亡時間推斷,但不明確的,無法認定作案時間,不予採信

  在(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75號王隨根故意殺人案中,雖然對死亡時間進行了推斷,但因死亡時間對被告人王隨根的作案時間有重大影響,沒有明確被害人的死亡時間,而不予採信該鑑定結論中對死亡時間的推斷。

  辯點三:交通肇事案件中,未推斷死亡時間,有可能影響定性

  在(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198號朱某某、柳某某交通肇事、幫助毀滅證據案中,檢察院在批捕後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明確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書》中指明:對於案件定性問題,你局在報捕材料中缺少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法律鑑定,你局在後期偵查過程中若發現被害人陳某某是在發生交通肇事時當場死亡或不能確定被害人死亡時間,則該案定性應爲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柳某某則可能涉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

  當然,在大部分死亡案件中,對於死亡時間推斷控辯審三方都採用了較大程度的信任,原因也可能在於專業界限的橫溝過大,而刑事法律中實際上尚未對該種鑑定意見進行詳細、明確的鑑定範圍和要求,因而辯護律師在屍檢報告的作爲空間不大。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