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香港 張元洪律師

  轉載自刑事備忘錄

  鑑於最近有文章報道,廣州孫世華律師聲稱到某著名開放城市的基層派出所辦事,被警方施暴並被要求強制脫衣檢查。對此,該市警方最近正式回應稱,不存在孫世華律師被民警毆打和羞辱的情況。

  由於本人不瞭解案件詳情,在此對雙方陳詞不做進一步的評論。但鑑於本案涉及到律師和警方的關係,爲此重發舊文,重溫香港警方和律師的關係。

  我在“香港廉政公署調查後還允許律師介入嗎?” 一文中曾經提及,任何人被香港警署拘捕後,警方會給被拘留人士一份通知書說明拘留期間的權利。該通知書列明的權利有:

  1. 要求通知親屬或朋友自己身在警署被扣留;

  2. 要求獲得法律援助,致電與律師單獨通話或書面或親自與律師聯絡或要求獲取律師名單;

  3. 要求申請保釋;

  4. 要求免費提供飲用水及足夠食物或茶點,並在需要時獲得醫療協助;

  5. 要求提供由被捕人士付費購買的食物或茶點等。

  香港沒有類似我們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士從被拘捕開始即可要求通知會見律師,律師從此時開始即可介入整個案件。

  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真實生活就這樣在上演(出於保密原因,本文故事中時間、地點和人物有關的所有信息全部爲虛擬,如有雷同,實屬巧合),在201X年 X月 X日 下午X點左右,突然接到一位律師朋友電話,說他一位認識的朋友在入境香港海關時突然被捕,問我可否提供幫助?

  我當時的第一反應是,該位被捕人士(下稱 “A”)此時已經享有了上述第一項權利,即要求警方代爲通知家屬或朋友自己被扣留身在警署。其家屬或朋友接到通知後,找到了內地的律師朋友和香港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被捕人士有沉默權

  我答覆需要了解案件情況才能決定如何幫助。不到5分鐘,就接到這位被捕人士A的電話,也許是人生第一次遇到此類情況,電話中的A顯得頗有些驚慌與害怕。

  我簡單安慰後反覆告訴A:你不用擔心和害怕,根據香港法律,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只需要在自己的律師到達之前,保持沉默不講任何東西即可。同時告訴A香港警方也必須遵守法律,一般不敢打罵或者虐待你,否則警察照樣會受到投訴乃至法律的懲罰。顯然此時嫌疑人已經享受了上述第二項權利,即要求獲得法律援助,致電與律師單獨通話。

  爲了辦好此案和不辜負律師朋友的信任,我還找了一位專門做刑事案件的大律師朋友,一同前往警署。至今印象深刻,去警署時居然大雨傾盆,雷電交加,到達警署時我和同學的皮鞋幾乎全都溼透。

  律師會見嫌疑人所需證件

  到達警署後,發現香港的警署有點類似於我們的商業辦公大樓,顯得頗有些寧靜和有序。幾個值班警員不慌不忙有條不紊地在接待探訪人員及家屬。我和大律師向值班警員遞上身份證和律師會員卡,並說明我們是嫌疑人的代表律師需要會見後,該位值班警員語氣非常平和地回答: “請二位稍等,我們馬上安排一下房間。”

  值得注意的是,在香港,律師探訪被拘捕人士,既不需要授權委託書、律師執業證也不需要律師行的營業執照等類證件,只需要上述個人身份證件和律師會員卡兩樣證件即可,程序上確實比較便利。

  警方對律師的尊重

  不知道是不是我們這次運氣不錯,在和主管該案件的警員交涉過程中,我感到頗有點驚訝的是,警方居然非常尊重律師。有時警員會很友善地說到:“K大狀,請走這邊”。

  整個交涉過程中他們說話的口氣、神態和眼神都不時地流露出對律師和大狀的尊重,似乎在律師和警方之間根本就沒有什麼敵意或者對立的情緒。我內心當時最直接的感受是,這些警員好像認爲,拘捕詢問嫌疑人其實也只是我的一份工作,有罪無罪反正最後是由陪審團或者獨立的法官來裁判,大家都是按照法律這個底線在各自辦事而已。

  大約在5-10分鐘之後,我們在一個不大的有透明玻璃窗的房間裏見到了嫌疑人,警察在玻璃窗外可以看見房間裏面,但不能聽見我們對話的內容。

  嫌疑人除了顯得有些緊張外,其它狀況都正常。在知悉警方沒有威脅恐嚇或者打罵虐待,而且警方已經爲其提供食物後,我們開始瞭解案情並告訴嫌疑人享有的各項權利和以後的程序。顯然,嫌疑人此時已經享受了上述第4項權利,即要求免費提供飲用水及足夠食物。

  三角桌旁錄取口供

  錄取口供是在有一張三角桌的錄像室內進行,警方及翻譯、嫌疑人和律師各坐一邊,各方相距很近,估計不過2尺左右。據說這樣的設計,一方面避免了圓形桌的和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方形桌的對立,因爲不用面對面審訊, 減少嫌疑人產生對立的抵抗情緒。當然還有人說,是爲了讓攝影機把口供錄像室的每個人物,都能清清楚楚拍到,避免出現死角,給辯護律師有機可乘甚至致命一擊。

  由於警察沒有穿制服,而且只有一位便服警察,翻譯原是法庭口譯人員,現在警署服務,也是便服,翻譯已經是一位上了年紀的長者,顯得頗有些慈祥。反而倒是我們兩位律師穿得西裝革履,一本正經。

  由於整個房間我方是兩位律師加上一位嫌疑人,對方是一位便服警察和一位便服普通話翻譯,加上各坐一邊,身體距離很近,在氣勢上警方並沒有顯示出任何威嚴,所以錄取口供是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開始。

  各方自我介紹

  警察首先用手勢指着牆上的鐘介紹:現在是201X年X月X日,牆上的鐘顯示現在時間是晚上 X點Y分,這裏是XYZ警署錄像會面室(即全程採用錄像方式錄取口供的房間),房間號碼123,介紹時該警員同時用手勢指向房間編號。我是警員ABC,警員編號456。隨後把其警察證放在嫌疑人面前並說到:這是我的警察委任證,現在我駐守X調查隊第XYZ隊。

  現在麻煩您大聲地說出您的名字和護照號碼。嫌疑人回答完畢後,我和大律師各自介紹:我是KJS大律師和HYZ事務律師。最後是翻譯介紹:我是這次的普通話翻譯員,我的名字叫XYZ, 我的註冊編號是789。

  介紹權利

  自我介紹完畢後,警察繼續:我剛纔在翻譯協助下而且在兩位大狀面前向您已經發出被拘留人士通知書,也詳細向您解釋過被拘留人士通知書上的要點,即您享有的權利。然後問嫌疑人:“剛纔向您解釋的通知書有無什麼疑問或問題?”

  在嫌疑人被要求大聲回答後,警察繼續:“那麼請您大聲朗讀該拘留人士通知書第二點。” 警察此時居然拿着筆指向該通知書第二點,嫌疑人隨後大聲讀出:“告知某人你身在警署,要求警署嘗試代爲通知一名親友,指你身在警署,你會告知有關結果。”

  介紹房間設施不可思議

  嫌疑人讀完後,警察繼續:“現在既然你已經明白了你的權利,我現在開始介紹這間房間的設施。”

  房間不大,三角桌四周的設施都能清楚看到,和翻譯坐在一起的警察隨後開始用手勢,有條不紊地逐一指着房間各項設施開始介紹,我們律師當然也跟着警察的手勢邊聽、邊看並邊做筆錄。

  由於需要把廣東話現場翻譯爲普通話,因此整個介紹過程實際上是講述了兩遍,令我覺得不可思議的是,香港警方介紹房間設施之詳盡細緻,之不厭其煩,簡直令人難以置信。錄取口供前,僅僅是介紹錄取口供房間的設施都差不多花了近5分鐘。

  警方具體介紹如下:

  1. 這道門(用手指着房間門)是這個房間唯一的出入口;

  2. 牆上這兩個攝像鏡頭(用手指向兩個鏡頭)會照着此次錄像錄取口供的全部情況;

  3. 牆頭的這一張拘留人士通知書(用手指向牆上通知書)和剛纔發給您的通知讀書完全一樣;

  4. 您身後的這部機器是這次錄像錄取口供的主機(用手指向嫌疑人身後的影碟機);並隨後拿出4張新光碟進行拆封。

  5. 剛纔我在您面前拆封了四張錄像光碟,他們分別是

  A. 紅色光碟:是本次錄像錄取口供的主碟;

  B. 黃色光碟:是本次錄像錄取口供的工作碟;

  C. 藍色光碟:是本次錄像錄取口供完畢後發給你保管的光碟;

  D. 綠色光碟:是藍色光碟的工作碟。

  6. 您身後牆上的兩個圓形鏡頭會照到房間的每個角落(用手指向房間牆上的兩個圓形攝像鏡頭);

  7. 主機下面的這部DVD機在需要時可以放入光碟重新翻看(用手指向DVD機);

  8. 牆上的這個鍾是顯示現在的時間(用手指向牆上的鐘);

  9. 牆上的這部電話如果需要時我們可以和外面進行聯絡(用手指向牆上的電話);

  10.我們的頭頂有一個錄音麥口風(用手指向頭頂的麥口風),是用作這次錄像錄取口供收音之用。

  由於上述每一項都需要翻譯即時地重複介紹一遍,當時在現場的我感受完全是被香港警方進行了一次 “全方位地毯式的轟炸”。不管如何評價,這就是香港警方在錄像室錄取口供前的一個基本程序。

  房間內所有設施介紹完畢之後,警察繼續對嫌疑人講到:“他講話時不要說話也不打斷,雙方都這樣、以避免聲音交叉重複。在回答問題時麻煩要大聲一些,因爲要做錄像收音之用。”

  介紹案情

  警方隨後問嫌疑人,你現在有無問題?在大聲回答沒有問題之後。警方開始警戒嫌疑人:“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有話要說。但是,你說的話可能將來會用作呈堂證供。” 明不明白?

  在回答明白之後,警方開始仔細介紹案情,然後非常認真地問了數個問題,嫌疑人對所有問題都不作回答。

  隨後警察說到:“我要問的問題都已經問完,請問您有無問題補充?如果大家都沒有問題的話,這次錄取口供就即將結束。”

  在我和大律師都說沒有問題之後,該位警員最後用手勢指向牆上的鐘,很認真地說到:“現在牆上顯示的時間是晚上X點Y分,錄取口供結束。” 隨後起身前去關掉了用於口供錄像的影碟機。

  我們隨後還爲A成功申請保釋(bail application),即拘留人士享受到了上述通知書中的第三項權利。

  在警署探視會面的全過程至今歷歷在目,記憶猶新。印象最爲深刻的是香港警方錄取口供的程序極爲公開透明,詳盡細緻,而且律師可全程參與;在警方和律師之間似乎沒有對立情緒,毫無敵意,雙方也配合良好。現在細細想來,這也許是歸功於大家都有共同信賴並遵守的法律規則這個底線,這也許就是法治。

  -END-

  “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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