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受到社會各界人士廣泛關注。爲方便廣大人民羣衆更加深入地瞭解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更加準確地判斷相關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更加妥善地化解涉夫妻債務的矛盾糾紛。

今天,市二中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解釋》施行以來,轄區兩級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相關情況,並公佈典型案例解析其中法理,幫助市民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解釋》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權益

據市二中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18年1月17日《解釋》施行以來,轄區兩級法院依法履行法定職能,審結涉夫妻債務糾紛一審案件602件、二審案件30件,其中449件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183件被認定爲夫妻一方債務。市二中法院審結的30件二審案件中,維持一審判決18件,改判12件。改判案件中,67%的案件因一審判決後《解釋》施行而被改判,依法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院分析總結,《解釋》施行後,涉夫妻債務糾紛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01

上訴案件經過短期內大幅增加之後迴歸常態。2018年1月至10月期間,市二中法院審理涉夫妻共同債務二審民事案件30件,與2016年和2017年同比,涉夫妻債務糾紛上訴案件增幅分別爲25%、50%。《解釋》施行後的前三個月,上訴案件數量增幅最大,共有13件,其中80%的案件的上訴理由涉及《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從2018年5月起,涉夫妻債務上訴案件數量趨於平緩,上訴率與2016年、2017年持平。

02

涉案債務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佔絕對比重。2018年1至10月,兩級法院審結涉夫妻共同債務民事案件共632件,其中,裁判由夫妻雙方償還債務的案件449件、佔比71%。

03

涉案債務被認定爲夫妻一方債務的案件明顯增多。2016年1至10月,兩級法院審結涉夫妻債務案件426件,其中裁判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債務的51件,佔比11%;2017年同期,兩級法院審結此類案件562件,裁判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54件,佔比9%;2018年同期,兩級法院審結此類案件共632件,裁判由夫妻一方償還的183件,佔比28%。數據表明,《解釋》出臺之後,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明顯減少,認定爲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案件明顯增多。

04

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原則得到準確適用。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中,夫妻一方舉債之後被訴請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十分常見。“共債共籤”原則確認以後,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夫妻一方事後追認或者以及其他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作出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債務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中未舉債一方“被負債”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05

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債務多被認定爲個人債務。2018年1至10月,轄區兩級法院裁判由夫妻一方償還債務的183件案件中,約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因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大額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舉債,夫妻一方超出家庭生活需要大額舉債、造成夫妻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負擔的情況得到遏制。

典型案例一

妻子稱丈夫借款百萬不知情

微信聊天記錄印證妻子撒謊

2014年12月初,家住萬州的程某因搞事業急需一大筆錢,便向朋友汪某求助借款,汪某同意相助後,先後三次通過自己或委託他人以銀行轉賬支付方式,借給程某150萬元。2015年3月中旬,汪某與程某、陳某簽訂《債務和解擔保協議》。2017年1月中旬,汪某與程某簽署《對賬單》,載明“《債務和解擔保協議》簽訂時,借款總額150萬元,月利息爲總額的3%;程某於2015年11月6日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借款到期後,程某未按約定償還,於是,汪某訴至萬州區法院請求程某、史某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萬州區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程某向汪某借款時與史某登記結婚,程某、史某是夫妻關係,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對婚內財產各歸所有的約定,且債權人在出借款時知道有該約定,亦未證明該債權債務成立時即約定爲程某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有共同的清償責任。汪某請求程某、史某共同返還借款,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程某抗辯稱汪某的證據不能證明程某、史某在借款時是夫妻關係,但並未否認程某、史某在借款時是夫妻關係,且程某的反駁陳述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其反駁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遂判決程某、史某夫妻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一審宣判後,史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訴,以不知情和丈夫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爲由,請求二審改判其不承擔還款責任。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在史某與程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程某向汪某借款,借款事實發生後,史某與汪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出史某對涉案債務是知情的,且表示同意還款,此係對涉案借款的追認,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據此,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史某與程某共同償還本案借款債務並無不當,遂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典型案列二

丈夫借鉅款妻子“被負債”

二審改判妻子不擔責

家住雲陽縣的彭某、丁某系夫妻關係,鄧某與彭某系朋友關係。2015年11月18日,彭某向鄧某借款50萬元,後彭某於2016年4月6日向鄧某轉賬5萬元。2017年11月18日,鄧某與彭某經過結算,由彭某給鄧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鄧某人民幣本金50萬元。利息19萬元,合計金額69萬元,本金按月息2分計息。”同時朋友張某、許某在擔保人處簽名並捺印。2017年12月5日彭某給鄧某出具一份《借款承諾》,載明:“借款人彭某因資金週轉,向鄧某借款人民幣陸拾玖萬元……”彭某在承諾人處簽名並捺印,張某、許某在擔保人處簽名並捺印。但隨後彭某未償還鄧某借款本息,鄧某便起訴至法院要求彭某、丁某夫妻共同償還其借款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

雲陽縣法院審理後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審理中丁某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借款屬於以上情形,故認定彭某向鄧某的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丁某應承擔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妻子丁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不對丈夫彭某所借款項承擔共同償還義務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市二中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丁某是否應當承擔案涉借款的還款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彭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其個人名義向鄧某借款50萬元,從該筆借款的數額上看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額。鄧某主張該借款系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用於了彭某和丁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系基於彭某和丁某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故根據前述規定,案涉50萬元債務並非夫妻共同債務,對丁某主張其不應當承擔案涉借款還款責任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隨後,二審法院改判妻子丁某不承擔其丈夫50萬元借款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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