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了,

责任方理应依法赔偿。

有这么一名肇事司机,

在知道受害人通过

众筹收到爱心捐款后,

竟要求“用捐款抵除医疗费”

日前,

受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

安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社会大众的爱心捐款

不能减轻侵权责任人赔偿责任。

文图无关

行人过马路被小货车撞伤

2018年3月1日16时25分,熊某福驾驶小货车途径安义县鼎湖镇柏树村武举店村小组村路时,与由东往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卢某芳发生相撞,致卢某芳受伤。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福承担全部责任,卢某芳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芳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6月1日出院,累计住院92天,花费医疗费191302.09元。出院诊断为脑出血(术后)、脑外伤后综合征、偏瘫(右侧)、失语、吞咽困难,出院医嘱为定期复查,身体有不适情况,随时到医院就诊。

2018年9月25日,法医学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①被鉴定人卢某芳的交通事故构成多等级伤残;②被鉴定人卢某芳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4元/天;③被鉴定人卢某芳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肇事司机:爱心捐款应抵除医疗费

据介绍,在卢某芳住院治疗期间,因高额的治疗费用,其亲属通过水滴筹款平台获得社会大众爱心捐款67443元。

而最终,卢某芳将事故责任方熊某福告上安义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熊某福提出原告卢某芳收到了爱心捐款67443元,要求在医疗费中予以抵除。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系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安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卢某芳身体受伤,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熊某福负全部责任,原告卢某芳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芳住院治疗92天,花费医疗费191302.09元,提供了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病案材料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爱心捐款不能抵除医疗费

关于爱心捐款能否抵除医疗费问题,安义县人民法院认为,拥有身体健康和快乐生活是每个公民的愿望,原告卢某芳因交通事故致伤住院治疗,因高额的治疗费用,其亲属向社会发出爱心倡议,旨在帮助其渡过难关。

在“捐款不分多少、贵在有份爱心”友善精神感召下,社会大众尽己之力,献出一份爱,给予原告卢某芳筹集医疗费用,体现了社会大众对原告卢某芳的爱心帮助。因此,社会大众的爱心捐款不能减轻侵权责任人赔偿责任,故被告熊某福提出爱心捐款抵除医疗费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卢某芳的经济损失740818.61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和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0元,由侵权人熊某福赔偿120818.61元。

江南君说

众人的爱心捐款

跟肇事司机的赔偿

完全是两回事

该承担的责任

还是得承担

希望伤者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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