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政推進礦山生態修復:修復企業可獲土地使用權

激勵社會資本投入,礦山生態修復投資主體可獲後續土地使用權。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嬌穎)記者今日(12月24日)從自然資源部獲悉,爲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於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明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可通過賦予礦山生態修復投資主體後續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

賦予土地使用權激勵社會資本投入

意見明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可通過賦予礦山生態修復投資主體後續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激勵社會資本投入。

具體來說,修復後擬改爲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採取兩種實施模式:第一種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後,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第二種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並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

修復後擬作爲農用地的,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以協議形式確定修復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漁業生產。

此外,意見還明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存量建設用地修復後騰退指標可流轉

爲盤活礦山存量建設用地,意見明確,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建設用地修復爲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後,可參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

正在開採礦山將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爲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等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後,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用於本企業在省域範圍內新採礦活動佔用同地類的農用地。

“這麼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新建礦山用地量大,本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規劃和計劃、新補充耕地能力都難以滿足採礦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採礦活動可能跨縣級行政區,需要在省級行政區範圍內統籌‘減少存量建設用地’與‘新增建設用地’。”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相關負責人說。

此外,允許礦山企業對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進行修復後發展相關產業。意見規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不改變土地使用權人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並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後,礦山企業可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後用於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途。

廢棄土石料由地方政府組織合理利用

一些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在原地遺留有廢棄土石料,因實施必要的修復工程也會新產生部分土石料。

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採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於本修復工程;確有剩餘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於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相關負責人解釋,由地方政府組織合理利用這些廢棄土石料,既是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需要,又能增加收益加大對生態修復的投入,達到收益反哺修復的目的。

同時,爲防止借修復之名進行非法開採,意見也明確,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要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實施。

新京報記者 吳嬌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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