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泗洪县城头某示范园聘请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严某担任其法律顾问,年顾问费800元。同年,某法律服务所为该示范园垫付一份报纸订购费250元,由该示范园时任会计朱某向严某出具了1050元的欠条一份,该款项一直未付,2016年3月15日, 示范园负责人 周某将原欠条收回,并重新出具欠条一份 ,但 后经严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该法律服务所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23日,法院判决 泗洪县城头某示范园支付某法律服务所欠款1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判决生效后, 该示范园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审理法官多次进行督促,其仍置之不理。2018年10月22日,某法律服务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虽仅有千余元,但长达七年未能给付,说明该案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人员在进行强制执行前多次电话联系该示范园负责人周某,一是进行法律释明,二是督促其尽快主动履行,避免给其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但周某百般推脱,毫无还款意向,执行人员通知其到执行局进行谈话,其也置若罔闻。

11月16日,执行人员在该示范园负责人周某的家中成功将其传唤,通过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周某不再有风轻云淡的态度,当天即把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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