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泗洪縣城頭某示範園聘請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嚴某擔任其法律顧問,年顧問費800元。同年,某法律服務所爲該示範園墊付一份報紙訂購費250元,由該示範園時任會計朱某向嚴某出具了1050元的欠條一份,該款項一直未付,2016年3月15日, 示範園負責人 周某將原欠條收回,並重新出具欠條一份 ,但 後經嚴某多次催要無果,無奈之下,該法律服務所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8月23日,法院判決 泗洪縣城頭某示範園支付某法律服務所欠款1050元,並負擔案件受理費25元。

判決生效後, 該示範園未能主動履行義務,審理法官多次進行督促,其仍置之不理。2018年10月22日,某法律服務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執行標的雖僅有千餘元,但長達七年未能給付,說明該案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的分歧,爲避免矛盾激化,執行人員在進行強制執行前多次電話聯繫該示範園負責人周某,一是進行法律釋明,二是督促其儘快主動履行,避免給其單位和個人造成不好的影響,但周某百般推脫,毫無還款意向,執行人員通知其到執行局進行談話,其也置若罔聞。

11月16日,執行人員在該示範園負責人周某的家中成功將其傳喚,通過向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周某不再有風輕雲淡的態度,當天即把欠款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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