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2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上海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盛勇強對外通報2016至2018年上海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上海高院執行局局長鮑慧民發佈2018年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十個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典型案例和五個“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 圖爲新聞發佈會現場

2016年至2018年10月,上海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47.4萬件,執結46.29萬件,執行到位標的額1348.83餘億元;實際執結率、執行完畢率、法定期限內結案率、結案平均用時等指標均位居全國法院前列。今年7月,上海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確定爲全國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樣板法院”之一。

聚合外力綜合治理執行難

“解決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向執行難宣戰以來,上海法院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各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大力加強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着力構建多方共同治理執行難的格局。”盛勇強說。

2017年5月,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本市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有力推進全市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

2017年6月,上海高院、市發改委等46個部門聯合簽署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本市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簽訂後,上海高院與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陸續形成具體落實相關工作會議紀要或合作協議,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

目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不動產登記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市經信委等單位已將法院推送的失信名單嵌入業務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在上海擔任公司高管、購置不動產、招投標土地、建設工程等方面將受到系統限制。

在今天發佈的十個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典型案例中,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某公司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今年9月,該公司曾兩次參與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上海市住建委在審查中發現,其在信用平臺中被記錄爲失信人員,於是取消了其招投標資格。該公司得知這一緣故後,立即聯繫法院支付了全部欠款,最終法院依法將其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截至目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對6604人次擔任公司高管等申請作了攔截,上海市不動產登記局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購買不動產430人次,上海市經信委對350餘人次購買新能源汽車作了限制。

▲ 圖爲上海高院發佈2018年上海法院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十個執行失信聯合懲戒典型案例和五個“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用足內力築牢“制度籠子”

“打擊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規範執行行爲、轉變執行作風”“涉民生及重大疑難案件執行”……上海法院的一個個專項活動在全市拉開序幕;“執行會戰100天”、“夏日決勝”大會戰……全市執行法官投入一場場戰役,掀起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熱潮。

據瞭解,爲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上海高院持續開展執行專項行動,突出執行強制性,強化執行威懾力,兩年來,共發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23.98萬例,限制出境5227人,司法拘留2737人,追究拒執犯罪刑事責任71人。2018年7至9月“夏日決勝”大會戰期間,全市累計執結涉民生案件7747件,執行到位標的額約7.23億元。

“制度起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作用。”盛勇強在發佈會上表示,上海法院在持續開展各項專項治理行動的同時,緊緊抓住制度創新這個根本,着力在制度機制建設上下功夫,促進執行工作標準化、規範化。

兩年來,上海高院先後制定和修訂了《關於金錢債權執行實施案件流程管理的規定》等20餘項制度,出臺了《執行辦案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上海法院執行考覈指標體系(試行)》等規定,把執行權關進“制度籠子”,推動執行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與此同時,依託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管理機制也在上海法院日臻完善。目前,上海全市法院均建立了執行指揮中心,上海高院執行局通過指揮中心的案件管理、網絡查控、跟蹤督辦、工作檢查、決策分析等功能,統籌管理上海全市法院日常執行工作,各中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設置專人負責,落實最高法院案件督辦、外省市法院及上海法院間事項委託等工作。

科技助力推動模式創新

在今天公佈的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企業借貸糾紛執行案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去年11月7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某化工公司名下13棟廠房,並在執行過程中予以網絡拍賣,最終以6.01億元拍賣成交,溢價率44%,該成交額創下了上海基層法院單筆網絡拍賣額之最。

松江執行案的順利執結顯示了網絡司法拍賣爲財產的變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障。爲充分發揮這項機制的作用,2017年2月9日,上海高院出臺《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實施細則(試行)》,堅持“網拍優先、執拍分離”原則,強化職能部門的銜接配合,對符合網拍條件的案件實現100%全覆蓋。同時,隨着新類型執行案件的不斷出現,網絡拍賣標的物的範圍也逐漸拓寬,司法實踐中開始出現查封拍賣鋼鐵企業產能指標等的嘗試。

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上海法院網絡司法拍賣案件3020件,成交數2478件,成交額約169億元,成交率94.36%,溢價率82.12%。

此外,上海法院還不斷升級本地執行辦案管理系統,實現與最高法院確定的196項節點全面對接、對執行流程涉及的52個環節進行全面管控;研發應用執行案款管理“E號通”,實行“一案一人一賬號”管理機制。

凝聚共識理性認識“執行不能”

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表現爲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等現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範情形。但在執行過程中,並非所有的被執行人都有財產可供執行,這種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然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情況,被稱之爲“執行不能”。據最高法院統計,在法院受理的強制執行案件中,大約有40%左右的案件屬於這種情況。

發佈會上,鮑慧民介紹了五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的情況。

在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案中,兩被執行人均年過六旬,無勞動能力,靠農保爲生。兒子結婚後離家出走後,兩人共同撫養孫子13年,加上爲申請執行人支付了6萬多元醫療費,花光了所有積蓄,根本沒有履行能力。

法官將兩被執行人的情況向申請執行人做了詳細的告知和釋明,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考慮到申請執行人急需2萬元後續治療費,法院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爲其申請了2萬元的社會救助。

鮑慧民指出,“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可分爲兩類:

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

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無清償能力。

“執行不能”案件通常不是由執行程序解決,多數要通過破產程序及社會救助等方式解決。對於不符合破產程序及社會救助條件的,執行法院只能對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終本”只是執行程序階段性終結。“終本”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終本”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還會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決勝之年,全市法院將繼續全力以赴做好‘解決執行難’集中宣傳工作,不斷增強社會公衆的市場風險、社會風險和法律風險意識。”盛勇強說。

來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文:嚴劍漪、郭燕 圖:奚曉詩

案例提供:許力婷(上海二中院)、單文宣(上海松江法院)、於正超(上海崇明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浦江天平”公衆號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