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商業祕密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作爲代價。

  ▲資料圖,圖文無關。

  文 | 楊晨

  想要“跳槽”?這還不簡單,辦個離職手續就得了。讓人萬萬想不到的是,爲了讓公司領導把字簽了,辭職員工還得先把手機中的同事微信刪掉。 據媒體報道,7月26日,王先生從就職3年多的保險公司離職時,領導要求他先刪除其他同事的微信,才能在離職文件上簽字。爲了儘快辭職,王先生刪掉了同事微信。事後,王先生意識到,公司領導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 從法律上講,微信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這是因爲,在微信中存儲着使用者的私人信息祕密,如果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就會擾亂私人生活安寧。不僅如此,微信作爲一種即時通信工具,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作爲公司領導,如果貿然干預員工微信,就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和通信自由之嫌。 的確,隱私權是一種自願自主的權利,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羣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如果在這一刪除微信的過程中,公司領導“徵得了王先生的同意”,是不是就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了呢?從報道情況看,王先生之所以“自願配合”,背後還是答應“把微信中所有同事都刪除,否則不簽字”的公司“強制要求”。但這樣的“你情我願”,恐怕並不能對侵犯隱私權等行爲免除法律責任。 或許,在該公司方面看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因爲“我們行業互相挖牆腳”,“出於對團隊和公司的保護”,纔要求離職員工刪除同事微信。但問題是,保護商業祕密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作爲代價。 況且在他的手機中有同事微信,也並不能被界定爲“商業祕密”。公司同事的微信,既是工作平臺,也是生活工具,又如何能作爲商業祕密呢? 如此商業保護的藉口,遮不住違法亂爲的破洞。無視法律規定,給人才流通設置障礙、侵犯個人權利,作爲受害者有權得到法律救濟,而有關企業也應當好好反思,儘快補上法治這一課。 □楊晨(學者)

  編輯:博陽 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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