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這樣見孩子死都不救的父親,顯然不能聽之任之。

  

  ▲“白血病男童被父親放棄治療”續:父親表態不管,母親送兒就醫。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文 |殷國安

  這兩天,有媒體以《8歲娃患白血病,爸爸怕“人財兩空”不願治,孩子咋辦》爲題,報道了江蘇淮安8歲男孩強強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雖然醫生說有很大的治癒希望,但其父親卻在醫院出院通知書上籤下了“拒絕治療”字樣。若因爲窮而在爲兒子治病問題上猶疑,那留下的,或許只有倫理困境。但接下來的事,多少讓人有些無法理解——不少網友和單位都表示:他(強強的父親)不治,我們出錢治。還有熱心人士直接趕往強強的家中要提供幫助。某大病籌款工具也表示會盡最大努力幫助孩子。但孩子父親翻來覆去就是那幾句話“治不好”,“就放在家”,偶爾會冒出幾句“死了拉倒”,現場有鄰居氣得掄起拳頭想打他。甚至在某企業表示“願意先捐10萬,現在就帶孩子去醫院辦理住院手續”後,孩子父親仍然拒絕讓妻子帶着孩子去醫院治療。在現場的羣衆紛紛譴責之後,他最終勉強“鬆口”:讓妻子帶着強強去醫院治療,但是他本人不會去醫院。在有社會捐助的情況下,孩子父親爲什麼不同意給孩子治病,我們不得而知。但有些問題卻需要答案:如果爲人父母者就是堅決不同意給孩子治病,我們有什麼辦法?難道孩子的生命就這樣被一個父親宣判“死刑”?就常理而言,給孩子治病確實需要得到孩子父母的同意,其他人不能越俎代庖。《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就是爲孩子確定代理人,不經代理人許可,有些事就不能代行。而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做了錯事,給別人帶來傷害,監護人就要替他承擔責任。但當監護人拒絕給孩子治病時,卻未必拿其沒辦法 。一個途徑就是,通過訴訟申請撤銷涉事父母的監護人資格。《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說,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是申請變更監護人。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該事件中,誰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孩子父親的監護人資格?法律規定,一是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二是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三是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四是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本案中,孩子母親表示,要把丈夫告上法庭,她還沒做好這個心理準備。在此情況下,其他主體或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孩子父親的監護權,以減少帶孩子治病的阻力。雖然該事件以孩子父親迫於壓力鬆口迎來了轉機,但對於父親輕易拒絕給孩子治病的現象,該啓用法律手段或許也不必含糊。□殷國安(職員)

  編輯:佘宗明 校對: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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