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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丨陸鋒

  責編丨陸慧

  近日,備受關注的上海金融法院首案已落槌。作爲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後受理的第1號案件,原告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訴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高中太)質押式證券回購違約。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弘高中太公司償還東方證券公司融資款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合計1.2億餘元,並以出質的28,961,432股北京弘高創意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2504,以下簡稱“弘高創意”股票)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10月18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敲響正式揭牌成立後的第一槌。

  根據庭審所查明的事實,2016年4月起,東方證券公司和弘高中太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若干補充協議,約定弘高中太公司向東方證券公司質押“弘高創意”股票合計28,961,432股,從東方證券公司處融資人民幣1.1億元。上述合同簽訂後,相關股票已作質押登記,東方證券公司全額髮放融資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公司在日終清算後交易履約保障比例低於合同約定的最低比例,經通知後未進行提前購回且未採取相應履約保障措施。此外,弘高中太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利息。

  庭審現場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成立併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弘高中太公司上述行爲已構成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原告據此可行使提前購回權,弘高中太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公司雖辯稱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並非出於主觀惡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訴訟中被司法凍結所致,但該理由並不構成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庭審現場

  另外,雖然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系東方證券公司制訂的標準合同,但關於違約責任、律師費承擔等條款的約定意思表示明確,不存在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弘高中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東方證券公司主張賠償的違約損失明顯超出實際損失。東方證券公司關於違約責任及律師費承擔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庭審現場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的質押式回購業務,是指賣出回購方在將證券出質給(資金融入方)買入返售方(資金融出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由賣出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買入返售方返回資金、回購原出質證券的融資行爲。

  該業務的品種包括股票、國債、公司債券等,因融資程序簡便,符合證券市場流動性需求,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得到了迅速發展。其中,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自2013年場內交易正式實施,交易量逐漸上升,已經成爲證券市場上較爲成熟的業務。

  但今年以來,受股市低迷、股價下行等各種因素影響,賣出回購方違約風險增加,相關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即約定以股票爲權利質押進行融資,後因被告違約而涉訴,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律師費是否應由被告承擔等三個方面。該類案件的處理,涉及限售股票變現、違約處置程序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總結司法經驗,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好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

  來源丨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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