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後來,經營戶胡某找到調解員,他說,化肥使用需要儘量保持通風,可能是因當時連日陰雨,大棚長時間覆膜導致棚內空氣不流通,溫度升高,導致作物大面積死亡。調解員表示,經銷商胡某在銷售時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019-04-16 16:56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王斌 記者 陳毅人

化肥質量沒問題 經銷商卻賠了3萬元

近日,鎮海區的種植戶陳某、林某和朱某比較鬱悶,他們在胡某經營的化肥農資店購買了化肥,使用後卻發生作物大面積死亡的情況。

三人認爲,胡某提供的化肥有問題,要求賠償。胡某卻表示,自己經營化肥店已經20餘年,化肥由正規廠商供應,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爲此,胡某還特意將賣給三個農戶的化肥交到專業部門進行了質量檢測,檢測結果正常。

不久後,當地調解員介入該起糾紛。調解員調查分析,可能因當事人在使用過程中存在失誤,造成作物死亡。農戶表示,並未存在過量使用的情況。後來,經營戶胡某找到調解員,他說,化肥使用需要儘量保持通風,可能是因當時連日陰雨,大棚長時間覆膜導致棚內空氣不流通,溫度升高,導致作物大面積死亡。農戶們對胡某的說法表示認可,但也提出,胡某當初並沒有向農戶說明相關情況。

調解員表示,經銷商胡某在銷售時未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過調解員講理說法,最終,胡某向三家農戶共賠償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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