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政府批复!盱眙拆迁方案公布,看看有没有你家!

近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 盱眙县呈报的(盱)地呈字[2018]第19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和征收土地方案。一、同意盱眙县的征收土地方案,将管仲镇管仲居委会,黄花塘镇黄花塘村,黄花塘镇镇集体,太和街道漫岗社区,天泉湖镇北山村等13.607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二、你市要督促盱眙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妥善安排原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此前,盱眙已发布建设用地征地告知书。

管仲镇(原管镇镇)管仲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170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管仲镇(原管镇镇)管仲居委会罗场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7000

79508

旱地

17000

79508

菜地

园地

17000

79508

林地

17000

79508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000

79508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和盱政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生活补助安置,以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征地告知书

盱国土征告字[2018]第51号

黄花塘镇黄花塘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8.5362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黄花塘镇黄花塘村村集体。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7000

79508

旱地

17000

79508

菜地

园地

17000

79508

林地

17000

79508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000

79508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和盱政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生活补助安置,以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征地告知书

盱国土征告字[2018]第52号

太和街道漫岗社区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6885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太和街道漫岗社区皮湾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7000

79508

旱地

17000

79508

菜地

园地

17000

79508

林地

17000

79508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000

79508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和盱政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生活补助安置,以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征地告知书

盱国土征告字[2018]第56号

天泉湖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1799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天泉湖镇北山村龙山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7000

79508

旱地

17000

79508

菜地

园地

17000

79508

林地

17000

79508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000

79508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和盱政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生活补助安置,以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征地告知书

盱国土征告字[2018]第59号

黄花塘镇(原旧铺镇)镇人民政府: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0.0323公顷。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商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黄花塘镇(原旧铺镇)镇集体。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元/亩)

安置补助费

(元/人)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17000

79508

旱地

17000

79508

菜地

园地

17000

79508

林地

17000

79508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17000

79508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淮政发[2011]104号和盱政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基本生活补助安置,以盱眙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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