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省首例當庭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在貴陽一審

2018年11月20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對被告人胡銀河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合同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作出判決。該案也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省首例當庭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案件。

據瞭解

被告人胡銀河是在四部委聯合發佈

《關於嚴厲打擊黑惡勢力

違法犯罪相關事項通告》後

主動投案自首的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銀河夥同胡某春(已判處)、胡某霞(已判處)自1998年以來,組織、領導周某某、張某某等人,在貴州省思南縣有組織的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胡銀河、胡某春、胡某霞爲組織者、領導者,以周某某等人爲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胡銀河、胡某春、胡某霞的領導下,多次組織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了當地社會治安秩序,破壞了當地經濟發展,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庭上

被告人胡銀河否認了部分指控

公訴人:

你與胡某霞、胡某春共同組織控制,周某某和呂某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充當打手,有沒有這樣的事?

被告人 胡銀河:

我不認識這些人,聽說過,但是人和名我對不上。

公訴人:

你是否給周某某等十餘名涉案人員購買服裝和作案工具?

被告人 胡銀河:

沒有。

公訴人:

你是否給胡某霞、胡某春提供過違法犯罪的經濟來源?

被告人 胡銀河:

沒有。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證人證言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胡銀河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合同詐騙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衆鬥毆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約8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經合議庭合議後,對此案當庭進行了宣判。

判決如下:

判決被告人胡銀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聚衆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退賠贓款人民幣八十餘萬元。

被告人胡銀河當庭表示不服判決

將提出上訴

來源:法治直通車 編輯:知知娟  責編:劉露 陳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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