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人彭某、董某、朱某經預謀,於2019年2月開始,在太倉市瀏河鎮碧桂園19幢904室,利用之前工作積累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共同出資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在QQ羣裏發佈廣告招攬買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

今天上午,吳中法院對一起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進行公開庭審。

被告人彭某、董某、朱某經預謀,於2019年2月開始,在太倉市瀏河鎮碧桂園19幢904室,利用之前工作積累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及共同出資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在QQ羣裏發佈廣告招攬買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其中,2月20日,董某等三人共同出資1000元,由董某通過QQ向被告人石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合計7萬餘條用於各自販賣。朱某於2月20日、21日通過QQ先後兩次以合計17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李某出售公民信息10萬餘條。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董某處共查獲79萬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從彭某處查獲25萬餘條公民個人信息,從李某處查獲608萬餘條公民個人信息。法院將擇日作出宣判。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刑法》第25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爲入刑已逾10年。其間,司法機關對其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此犯罪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大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電信詐騙、綁架勒索合流,給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更大威脅。

法官爲此提醒廣大市民,作爲信息的主人,一定要及時地、謹慎地保護好自己的信息,不能隨意地將自己的信息泄露給他人,讓他人作爲違法犯罪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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