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大基因拒絕王德明庭外和解?

11月16日,華大基因訴王德明方面的案件在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再次開庭。當日午間,華大基因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王德明方面表示願意庭外調解,華大基因拒絕。

華大基因相關負責人表示,迴歸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下解決糾紛是華大堅守的原則。針對本次庭審,我司已向法庭呈送充分的證據證明王德明方面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相信法律會做出公正審判。同時,也希望法庭支持我們的訴訟請求,維護基因行業秩序。

王德明則向記者表示,自己對庭外調解一事不瞭解,主要由律師負責對外溝通,按照流程,審判結果將在今年12月或明年1月公佈。

截至11月16日收盤,華大基因股價漲2.01%,報63.46元。

在過去的一年中,王德明多次實名舉報華大基因涉足商業地產、因無創產前DNA檢測錯殺上萬胎兒等。

實際上,王德明曾是華大基因的合作商,華大基因在今年初提出解約,而王德明認爲這是單方面違約,不予認可。11月16日,雙方將圍繞華大基因是否違約、王德明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辯論。

根據王德明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法院傳票顯示,案號爲(2018)蘇0105民初5386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將於11月16日上午9時30分開庭。

華大基因方面表示,這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的原告是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被告是南京昌健譽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據瞭解,原告深圳華大生命科學研究院是2008年8月21日成立的事業單位法人,2011年10月,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和衛生部批覆,原告獲准建設國家基因庫。而被告公司是王德明以其妻子的名義創建的公司,總經理爲王德明的妻子。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華大基因方面告訴新京報記者,在本案中,華大基因的訴訟請求是王德明方面立即停止使用“國家基因庫”名稱及標識,停止使用“國家基因庫細胞中心江蘇運營中心”、“國家基因庫細胞中心江蘇中心”名稱;停止使用含有“國家基因庫”“國家基因庫細胞採集江蘇中心”的聲訊電話、對外廣告。

華大基因請求法院判令王德明方面在全國發行的報紙、期刊上刊登聲明,向華大基因賠禮道歉,爲華大基因消除影響。

對此,王德明稱,自己不認爲公司與華大基因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對華大基因提出的“不正當”一詞也不認同。王德明此前曾要求華大基因就單方面違約一事公開賠禮道歉。

在10月23日,華大基因起訴前合作商王德明方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在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在2個小時的庭審中,雙方分別出示了簽約合同、網頁截圖、朋友圈截圖、新聞視頻等證據。由於原告華大基因方面於10月22日才收到被告王德明方面提交的所有證據,華大基因方面向法庭申請給予一定的質證期進行質證、核證、再舉證,法庭應允。

記者從庭審、王德明及華大基因處獲悉,當時法庭並未當庭宣判,11月16日,本案再度開庭,進入法庭辯論環節。

新京報記者 林子 編輯 李薇佳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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