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本報與石家莊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熱線聯合創立的“百人法律服務團”舉行了第321期接聽讀者熱線活動。

兩個小時的時間裏,二十多位讀者通過熱線、微信的形式在線“問法”。

昨日(11月21日)的活動中,保險合同糾紛成爲了讀者關心的一個熱點。

針對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的田京欣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解答。

■諮詢人:姜女士

■諮詢原聲:我丈夫因爲意外去世了,辦後事的時候我才知道他買過一份人身意外保險,受益人寫的是他前妻。他去世以後他前妻就來要錢,可是他們已經離婚了,我覺得就算保險公司要給保險金,也應該是給我啊。我想問問,按照法律保險金到底應該給我們倆誰?

■事件

妻子發現丈夫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前妻

姜女士和丈夫劉先生是重組家庭,前段時間劉先生因爲意外身亡,在辦理丈夫後事時姜女士才知道丈夫在上一段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過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前妻胡女士,在與姜女士婚姻存續期間仍按時繳納保險的費用。

“保險是他們還沒離婚的時候辦的,受益人寫的是他前妻,身份是配偶。他們離婚之後也不知道爲什麼受益人名字沒改,錢還一直交着。”姜女士說。

在劉先生去世後,胡女士覺得自己作爲受益人理應得到賠償,但是姜女士則認爲丈夫與其前妻早已離婚,自己作爲現任妻子才應該得到賠償。

姜女士諮詢自己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

■解析

約定受益人姓名和身份,身份改變則受益人改變

針對姜女士的問題,田京欣律師做出瞭如下解答。

根據姜女士的描述,劉先生作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姓名爲胡女士,身份爲配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三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爲未指定受益人。

因保險事故發生時,胡女士與被保險人劉先生的身份關係已經發生變化,與保險合同要求不符,視爲未指定受益人。那麼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保險金就成爲了被保險人劉先生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劉先生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險金。

一般繼承的第一順序有配偶、子女、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其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姜女士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得到保險金的請求能夠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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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可“面對面”諮詢律師

爲更好地服務讀者,本報與石家莊市司法局聯合創立的“百人法律服務團”將在每週三開通熱線諮詢的基礎上,將每週日上午設定爲面對面諮詢日。

如果您沒趕上週三的諮詢活動,或有疑問想和律師面對面交流,可聯繫本欄目兩位法律支持律師,預約週日進行諮詢。

■諮詢時間:週日(11月25日)9時~11時

■諮詢地點:石家莊市自強路省政府招待處省招大廈十層

■法律支持

■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王亞瓊律師:13931133609

■北京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郭彥衛律師:13230151428

■文並攝本報記者張曲波

■文並攝/河北青年報記者張曲波

■編輯/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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