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此,冷凍卵子不屬於《規範》第13條規定的不能對單身女性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現行的規章並沒有直接限制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有觀點認爲,《規範》第三部分第13條的規定否認了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但是該條只是規定禁止給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單身女性凍卵爭議:技術進步了,法律也要跟上

澎湃特約評論員 王文娜

12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權利的案件。案件緣起於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拒絕爲當事人單身未婚的徐棗棗(化名)提供凍卵服務。

現階段,我國並沒有一部統一規範人工生殖技術的法律。根據原衛生部長陳敏章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優生保健法>的說明》,“制定有關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建議由衛生行政部門先行制定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但,這是1993年的事了,距今整整26年了!

2001年2月,原衛生部發布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2003年10月又發佈了《衛生部關於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範、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該文件包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下稱《規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目前,由這些10多年前的部門規章調整着與輔助生殖技術相關的問題,而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

單身女性是否具有冷凍卵子的權利?其實,上述衛生行業的管理規章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爲,《規範》第三部分第13條的規定否認了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但是該條只是規定禁止給單身女性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根據《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分爲3項:人工授精、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第24條第3款更是明確規定,“體外授精-胚胎移植技術及其各種衍生技術是指從女性體內去除卵子,在器皿內培養後,加入技術處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後,繼續培養,到形成早期胚胎時,再轉移到子宮內牀,發育成胎兒直至分娩的技術。”所以,《規範》中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並不包括凍卵。

因此,冷凍卵子不屬於《規範》第13條規定的不能對單身女性實施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現行的規章並沒有直接限制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

並且,從目的解釋出發,2003年的《規範》第13條,也是旨在配合當時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而規定的,旨在禁止不符合計劃生育法規的生育行爲,而凍卵本身並不等於計劃外懷孕,況且,衆所周知中國的人口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單身女性是否擁有生育權?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但又不賦予其通過人工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權利,兩者並不衝突,實際上我國香港地區就是將兩者區分開來的。從海外立法來看,德國同樣是這種狀況。在德國,沒有任何法律條文禁止單身女性冷凍卵子,但是醫生協會的章程要求只能對異性夫妻提供人工生殖技術服務。

另一個問題是,女性是否可以捐贈卵子?相比於《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對精子庫和精子捐贈的詳細規定,簡短的贈卵規定只出現在《規範》中。根據規定,我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進行商業化的供卵行爲,贈卵只限於人類輔助生殖治療週期中剩餘的卵子。

相比於德國完全禁止贈卵的規定,我國規定相對寬鬆。而這可能引起的民法問題是,接受贈卵的女性作爲生育母親卻並非基因母親,我國《婚姻法》並沒有條文明確到底誰是法律意義上的母親、誰具有撫養權。而且,贈卵與代孕也要區分開來,在贈卵情況中,生育母親是想要子女的一方;在代孕情況中,生育母親僅僅是爲他人生育子女。

隨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親子關係的認定將變得更加複雜,還是希望正在修訂的《民法典》回應這些爭議問題,公民的生育權利本身不宜由衛生“技術規範”來決定。

(作者系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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