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那麼,稅法改革後,在會計實務中,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問: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的發票。

那麼,稅法改革後,在會計實務中,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問: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日後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具體應如何處理?

答:該例中納稅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1.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定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以上是小編爲大家帶來的紅字發票開具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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