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随意使用村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款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安置补偿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发放到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该条也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因此,尽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村委会可以对该部分补偿随意分配,而是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如果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没有将该部分补偿开大会进行分配,没有给失地农民上失地保险,甚至有些村委会把该部分补偿截留,被征地农民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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