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炒期貨”卻成了現貨交易,法官支招投資別喫這虧!

明明說好了是現貨交易,卻採用了期貨交易手段,羅先生在將交易所及投資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易損失後,二被告卻拒不提交交易明細。最終法院認定二被告構成侵權,判決返還羅先生投資款1062799.94元。

原告:二被告惡意串通,非法獲得自己本金,應爲此擔責

原告羅先生訴稱,聯創公司與交易所簽署會員協議,負責在北京地區開發客戶到交易所的電子盤內炒“現貨”。聯創公司推薦了羅先生在交易所開戶,在近一年期間,羅先生向交易所入金26筆,共計1408101元;出金8筆,共計227212.18元,差額1180888.82元。交易賬戶下產生多筆交易訂單,全部訂單均在五日內通過對沖方式了結,無一例實物交付,交易系統自動扣劃手續費等。

後羅先生了解到聯創公司系利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規則和制度安排,惡意串通,通過非法交易獲取客戶交易本金,交易行爲應當被確認爲無效。聯創公司和交易所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客戶的全部交易損失。故羅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聯創公司賠償損失118萬餘元,交易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合同合法有效,投資者應自擔風險

被告聯創公司與交易所均辯稱,本案交易屬現貨交易,不適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合同合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具有較強的金融性和風險性,投資者風險自擔。二被告均未提供詳細交易情況等證據材料。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羅先生提供了交易所的相關網頁介紹、與銀行簽訂的三方服務協議及資金走向,交易所亦認可曾經存在“海峽油”和“海峽銀”的交易品種,通過對上述證據的內容和關聯程度的分析,能夠證明羅先生作爲投資者在交易所的電子交易平臺上進行投資的交易行爲。聯創公司作爲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由其業務人員發展羅先生到交易所進行交易並獲利。

從交易所官網上公佈的交易規則可以看出,採用了期貨交易中的合約及保證金等主要期貨交易手段,交易目的並非是爲了進行真實的現貨交易。但由於交易所單方系統升級導致羅先生無法提供詳細的交易環節,而作爲交易平臺管理方的交易所亦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致使本案缺少對合同內容及詳細交易環節進行法律判斷的事實基礎,同時也由於交易所、聯創公司不提供證據的行爲,亦無法證明交易所通過聯創公司佔有羅先生所存入資金的原因及合理性,聯創公司、交易所對羅先生的財產權益構成侵權,應當連帶承擔返還財產的法律責任。

羅先生作爲投資者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法院對其要求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返還財產金額由法院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予以酌定,最終法院判決聯創公司、交易所返還羅先生投資款1062799.94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中,由於交易所拒不提供詳細交易情況導致法院無法判斷合同性質。其實在現實中,也存在很多披着現貨交易外衣的變相期貨交易。投資者在面對紛繁複雜的投資產品時一定要謹慎理智,不能因爲一時的利益燻心而忘記潛在的風險。

投資者應當保持高度警惕並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採取買賣雙方“一對一”的方式協商確定品種、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合同條款,而不能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現貨交易通常要發生實物交割,而不是通過結算買賣差價的方式了結交易。如果發現上當受騙,應該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通過訴訟維權。

(文中配圖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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