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訴合一,顧名思義,就是將批捕和起訴兩個部門合併,批捕權和起訴權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行使。然而,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實務界都一直對“捕訴合一”存在着爭議。檢察官自己批捕的案子還要自己起訴,是否會因爲同一案件兩個環節而影響辦案效率?是否會因爲檢察官的權力過大而缺乏監督?面對爭議,來自江蘇省蘇州檢察機關辦案一線的實踐,對“捕訴合一”的諸多問題給出了答案。

14年前就“喫螃蟹”

案多人少催生提質增效

滿滿一屋子的卷宗,埋頭辦案的檢察官。這是前不久,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部副主任王軍正在着手起訴一個集資犯罪案件時的情景。因爲這個案子批捕、起訴都是由他一個人“承包”的,所以在起訴階段,相關的案情他已經非常熟悉,這給起訴工作節約了很大的時間。而這樣捕訴合一的檢察工作,工業園區檢察院在14年前已經做了首批“喫螃蟹的人”

成立於2004年3月的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當時僅有18名在編幹警,平均每年要辦理1000多個案件,案多人少壓力巨大。工業園區檢察院檢察長林步東坦言:“說實話,捕訴合一當初也是無奈之舉,初衷是把案子辦得快一些、再快一些。”雖然工業園區檢察院在2016年曾實行過一段時間捕訴分離,但是不到一年又因爲“水土不服”改回去了。捕訴分離的情況下,因爲更換了案件承辦人,審查批准逮捕中形成的認識和判斷全部歸零,審查起訴的檢察官在零起點上進行閱卷、提審和核實證據。在捕訴合一的情況下則不同,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由同一部門同一檢察官辦理,這意味着對於同一案件可以進行遞進式審查,不必在零基礎之上進行重複審查,辦案效率自然提高。

爲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我市檢察機關在今年6月份,在前期實踐的基礎上全面啓動“捕訴合一”改革試點,探索“理念科學、責任清晰、專業規範、監督有力”的捕訴一體工作新模式。

全市結合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同步推進“捕訴合一”改革試點。基層院對原偵監、公訴部門人員進行重新調配。根據案件類型和難易程度,設立了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生態環境保護等52個辦案組,分別辦理重大(繁類)案件、普通案件、簡類(速裁)案件,全面實行“捕訴合一”。

專業化隊伍專業化辦案

精準把握辦案各環節

“李某故意傷害案,我們在批捕環節就及時固定了證據,並且要求公安機關快速移送審查起訴,所以案件很快就起訴到了法院。”相城區檢察院刑事檢察一部副主任李玲玲說到剛剛起訴的一起故意傷害案時無比激動。她覺得實行“捕訴合一”的辦案模式後,很多能做的事情就做在了前面。

這起案件中,在批捕環節,李玲玲就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很快固定了案件證據。“以往這些補充意見我們往往在公訴環節發出補充偵查決定書,但捕訴合一改革後在批捕環節就做了這些工作,節省了很多辦案時間。”李玲玲說,“首先,捕訴合一以後,我們引導公安機關取證更加及時了,往往會以公訴環節的標準來辦理批捕案件,有些證據會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固定,防止證據到了公訴環節滅失;第二,是否具備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犯罪情節在批捕環節就能夠認定,前移了案件辦理節點,大大節約了辦案時間;第三,進入公訴環節後,由於檢察官對案情相對熟悉,無需再花額外時間精力做重複性審查工作,壓縮了辦案週期,有利於檢察官高質量、高效率辦理案件。”

面對學界對捕訴標準混淆的擔憂,全市檢察機關嚴格堅持區分批捕和起訴的證明標準,在明確將公訴環節對案件證據體系的要求、理念帶入批捕環節的同時,提出“批捕不能錯,公訴要精準”的工作目標。儘管“捕訴合一”是工作理念的融合,但不是工作標準的統一,更不是證明標準的一致。

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建立以證據爲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公訴人在法庭上直接對抗,最瞭解審判的要求。在批捕工作中,融入公訴理念,強化證據意識,用審判的要求收集、固定和發現證明犯罪的證據,能夠更有效地懲治犯罪、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相反,實踐中有一些案件因爲在批捕階段沒有得到及時充分的指導,錯失了補證良機,導致案件訴不出去或質量不高。

近年來,蘇州市一直嚴格貫徹少捕、慎捕理念,逐步建立了逮捕必要性審查制度。全市的審前羈押率從2007年的86%降至2017年的33.21%,構罪不捕的人數從2005年的189人,佔不捕人數的19.31%,逐年上升到2017的1942人,佔不捕人數的53.35%。但是我們更注意到,作爲試點單位的園區院,審前羈押率沒有因爲“捕訴合一”而明顯提高。近兩年的審前羈押率低於全市數據,定罪不捕率高於全市數據。

強化監督確保案件質量

內外配套機制有效跟進

嫌疑人基本情況、駕車逃逸路線、案發現場位置……窗明几淨的會議室正中央擺放着一塊白板,上面的字跡清晰有力,一場“辣味十足”的檢察官聯席會議在張家港檢察院召開。

推行捕訴合一,有什麼配套設施保駕護航?張家港檢察院員額檢察官楊雪松告訴記者,在這間會議室裏也許就可以找到答案。今年以來,諸如此類的檢察官聯席會議共召開了175次,研究各類議題56項。捕訴合一後,這裏就成爲疑難複雜案件“會診室”、類案辦理“數據庫”、問題處理“研究所”,在幫助檢察官決策、提升辦案能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這一配套機制既尊重了獨任檢察官的辦案地位,又保證了疑難複雜案件的質量。”楊雪松介紹,在聯席會議桌上,檢察官們共開展類案研究19次,分別對危險駕駛罪、合同詐騙罪、污染環境罪等22個常見罪名的判決整理,統一實踐中掌握的標準和尺度。

“公安機關從前幾年開始就轉化思維,以審判爲中心,把考覈關注點主要放在犯罪嫌疑人公訴環節,而非逮捕環節。”工業園區湖西派出所副所長曹震宇說。江蘇簡文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魯蘋認爲,捕訴合一後,批捕和起訴由同一個檢察官辦理,可以增強辦案的謹慎和責任心。而律師將面對同一名檢察官,既有利於溝通案件,也增大辯護空間,不會出現批捕後找不到人溝通的情況。

在全面貫徹司法責任制,尊重檢察官主體地位的同時,全市檢察機關強化了三個維度的監督,一是充分保障民警、當事人、律師的權利,通過刑訴法規定的複議複覈、申訴等方式形成制衡,形成訴訟制度的監督;二是針對辦案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通過聯席會議、案管監督、執紀問責等加以防範,強化內部監督;三是部門負責人在工作中,儘管不再審批案件,但通過備案審查、個案指導、類案比較等方式,強化事中監督,確保案件質量,避免廉政風險。

“捕訴合一後,原偵監檢察官需提升語言表達、臨場應變、出庭技巧等能力,爲從幕後走到臺前做好準備;原公訴檢察官需適應批捕辦案節奏,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把握最佳平衡點,提高依法快速審查的能力。”在蘇州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閔正兵看來,這些困難只是暫時的,在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捕訴合一優勢將逐漸顯現。

來源:姑蘇晚報

作者:趙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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