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热力方面始终不给予任何正面回应,并将到访记者拒之门外。

俗话说,“行要好伴,住要好邻”,可见邻里和睦有多么重要,然而,西安长丰园小区物业下发的一则“催款”通知,硬生生将小区业主切分成了两个对立面。

家住长丰园1号的部分业主向“民生热线”反映,11月15日,西安长丰园小区物业要求20多位已经交齐本季采暖费的业主在“通知”上集体签名,通知要求没有交采暖费的业主及住户交齐全款供暖费,否则对不交费的业主进行断水断电处理,已缴费的也无法供暖。

“都是一个小区的邻居,物业这样做搞得我们很为难。”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由于工作原因,需要频繁出差,家里大部分时间无人居住,因此向物业提出只交30%基本热费的申请,但物业说如果这样就必须断水断电,“虽然频繁出差,但出差间隙也会偶尔回家住,没有水电怎么生活?”

对此,长丰小区的物业公司则称,交30%的空置费只针对毛坯房。

李先生很纳闷,不交全款怕耽误其他有采暖需求的业主供暖,交呢自己并没有采暖需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没有采暖需求的用户可以只交30%的基本热费,为什么到物业这里就变成了‘空置费’,又是谁应允了物业断水断电的权力?”

李先生认为,物业让已经全额缴费的业主联合签名,向没有采暖需求的业主施压,强迫大家付款实在不是明智之举,这样不利于小区居民的团结。

长丰园物业贴出的“催款”通知。

有物业声称不交全款断水断电 有的干脆不供暖

除了长丰园小区有此问题,记者梳理发现,近期有关30%基本热费的争议不少。而物业的应对方式也都如出一辙,不是限水限电,就是拒绝供暖。

“房子平时没人住,我也交了30%的基本热费,物业凭什么限水限电?”西安世家星城三期的业主张明(化名)曾向西部网民生热线反映称,小区物业要求与业主签订协议,如只交30%的基本热费,要限制业主的水电使用。“供暖期间用电超过200度,用水超过8吨将会被强制全额收取采暖费。”

“我们要确保房子平时没有人居住才可以只交30%空置费,限水限电只是一种考核办法。”世家星城小区物业在接受采访时曾对记者表示,对于申请只交30%基本热费的业主,偶尔回来住一两天也是可以理解的,但得限水限电,若要长期居住,必须交全额采暖费。

而位于雁塔区丁白路上的巴厘公馆小区,因为申请只交基本热费的业主太多,直到16日还没有开始供暖。

基本热费为何摇身变成“空置费”

雁塔区网络发言人在回复投诉时表示希望市级政府能够出面协调,要求明德热力公司按照市物函【2011】1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这个文件规定了供暖收费“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记者查询,市物发〔2012〕265号规定:“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30%收取基本热费。”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 “隔断”仅针对采暖设备,和水电都无关。

可为什么基本热费到了物业这里摇身一变成了“空置费”呢?又是谁给了他们剥夺业主用水用电的权力?

采访中,几乎所有物业公司表示,是被热力公司“逼”的,而他们口中的热力公司就是陕西明德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工作人员表示,明德热力公司今年单向制定了一条供热规定,根据每个小区的整体面积的不同情况,小区内总供热面积不得低于的某个百分比。

按这个规定,长丰园1号整个小区的供热面积不得低于小区面积的96%,这意味着只有4%的面积可以不开通供热,只缴纳30%的基本热费。根据总住户计算,该小区只有20户不开通 “名额”,但现在申请不供暖的业主已经达到了六七百户。

巴厘公馆小区则因空置率剧增到住户的28%以上,物业公司表示无法消化空置房产生的供热费用,因此到16号也还没开始供暖,这让已交采暖费的业主头疼不已。

明德热力方面始终不给予任何正面回应,并将到访记者拒之门外。

市政回应暖气是商品 解决供热问题需有购买行为

对此,明德热力方面始终不给予回应,并将到访记者拒之门外。

记者致电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暖气具有商品属性,供暖不属于社会福利,因此物业公司与供暖企业需按合同履约。至于双方合同如何签订、费用怎么商议,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

他说,如果是缴费后热力公司不供暖,或是供暖温度达不到要求,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局可以跟进协调;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按合同约定交足采暖费,热力公司则没有供热的义务。

问及热力公司是否可以自行确定小区空置率比例的供热条件,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查阅《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按照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四十九条明确:“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供热企业不能唯利至上 枉顾社会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都属于市场主体,他们可以自行商议合同条款,但合同内容不能损害第三方利益。” 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申与刘红林表示,暖气虽然具有商品属性,但它也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供热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能唯利至上,最好的办法是由政府部门协商解决。

律师说,暖气是特殊商品,关乎民生大计,且供热企业就那么几家,具有明显的垄断性质。作为供热企业来说,不能因为有权决定合同内容就任性定下霸王条款;而物业公司方面,既然已经收了业主的取暖费,不管盈利与否都应该首先保证有采暖需求的业主的权益,不能单从经营角度考虑赚钱与否。

其次,水电作为生活必需品,不管业主有无采暖需求,供热企业或是物业公司,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给业主断水断电。(记者 朱童戈 见习记者 赵雪)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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