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李振果5人: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

被处

罚人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处罚决定书

编号

处罚决定时间

1

李振果

131122198012***437

13110135**73

131100260008008

201811月14

2

苗桂达

131122199011***278

13112211**54

131100260008043

201811月16

3

王运刚

132322196006***539

13010003**64

131100260008044

201811月16

4

徐中良

133001197105***25X

13110115**58

131100260008045

201811月16

5

王书青

133024196601***238

13112211**86

131100260008046

201811月16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水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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