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駕車叫上郭某某,並接上張某某(已判決)及一名叫“小靜”(身份不詳,在逃)的中年男子來到禮泉縣某鎮欲盜竊女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原標題:陝西禮泉4人合夥盜女屍配陰婚未遂,主犯被判一年半

禮泉縣法院網12月25日消息,近日,禮泉法院判決了一起盜竊屍體罪案件,主犯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曾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的郭某某(已判決),2013年服刑期滿出獄後,在2017年又動起了歪腦筋,向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給其鄰居侄子配陰婚,李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駕車叫上郭某某,並接上張某某(已判決)及一名叫“小靜”(身份不詳,在逃)的中年男子來到禮泉縣某鎮欲盜竊女屍。當日李某某安排張某某等踩點併購買了鐵鍬、榔頭等作案工具。當晚22時許,被告人李某某駕車將張某某、小靜及郭某某送至白天踩好點的禮泉縣某公墓處後駕車在約定地點等候。張某某、小靜下車後便開始挖掘白天物色的一座新墳,郭某某站在一旁望風。第二日3時許,張某某和小靜從墓穴中盜出的一具女屍,二人用塑料編織袋裝好女屍抬離開現場時被人發現,便扔下屍體及工具與郭某某一起逃離現場。後三人與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聯繫駕車返回延安。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夥同他人祕密竊取屍體,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構成盜竊屍體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屍體罪的行爲及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尋找屍源及糾集同夥,安排購買作案工具及盜竊屍體具體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來源:禮泉縣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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