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起草了《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知》爲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補充通知關於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嚴格監管的要求,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

(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辦法》)等相關規定,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起草了《關於規範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實施。

《通知》爲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補充通知關於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現金管理類產品)應嚴格監管的要求,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下簡稱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提出了具體監管要求。

《通知》整體上與貨幣市場基金等同類產品監管標準保持一致,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定義;提出產品投資管理要求,規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集中度;明確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槓桿管控要求;細化“攤餘成本+影子定價”的估值覈算要求;加強認購贖回和銷售管理;明確現金管理類產品風險管理要求,對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覈算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實施規模管控,確保機構業務發展與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慮對機構業務經營和金融市場的潛在影響,合理設置過渡期,明確過渡期爲《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進相關業務平穩過渡。過渡期內,新發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符合《通知》規定;對於不符合《通知》規定的存量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按照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通知》要求實施整改。過渡期結束之後,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不符合《通知》規定的現金管理類產品。

制定《通知》是落實資管新規及其補充通知、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的具體舉措,有利於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防範不公平競爭和監管套利;有利於增強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防止不規範產品無序增長和風險累積,推動銀行存量理財業務整改和理財子公司“潔淨起步”;有利於明確資管新規過渡期後現金管理類產品的長期制度安排,穩定市場預期,消除不確定性,促進相關業務和金融市場平穩運行。

下一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將加強對現金管理類產品業務的監督管理,推動銀行、理財子公司依法合規展業,穩妥推進理財業務規範轉型和平穩過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實現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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