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嚴重侵害羣衆利益的公司 堅決依法強制退市

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的決定》,對2014年《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見》發佈以來,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爲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對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證監會在總結《退市意見》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貫徹落實《證券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對《退市意見》進行了修改。

根據《證券法》規定和實踐需要,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確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衆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爲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強化證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實施主體責任,明確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爲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三是落實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的相關責任,強調其應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退市相關工作、履行相關職責的要求。

這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對於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塑造理性投資文化,形成優勝劣汰的良好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對有關重大違法公司,特別是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羣衆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堅決依法實施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諸多方面。爲做好對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實施工作,有關方面將加強統籌協調與工作配合,全面貫徹落實《證券法》和《退市意見》等相關規定,充分發揮退市制度積極作用,努力維護市場穩定,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變了公司股票交易轉讓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本着對職工負責、對投資者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公司退市後正常生產經營的各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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