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检动态】吴海燕检察长列席海东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

近日,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海燕列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2013年6月,时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高某某个人购买价值9.8万元“冬虫夏草”后,利用职务便利,虚构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工地建造彩钢房的事实,以购买工程材料为由,向该公司提供价值9.8元的铝型材发票报账并领取此款。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一审宣判后,高某某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认定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高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该案判决生效后,高某某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向青海省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青海省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指令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时,吴海燕检察长列席该院审判委员会,就高某某职务侵占罪指令再审一案发表意见,该案经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11月5日作出高某某无罪的刑事判决。

通过办理上述案件,使原审错误判决得到了及时纠正,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采取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形式,加强了与法院的协调对接,不断提升了法律监督的效能,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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