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隨着大量新資本的湧入,互聯網保險行業再次煥發勃勃生機。但與此同時,不規範運營等現象頻現,涉及互聯網保險的投訴量隨之激增。近日,銀保監會下發最新版《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擬整頓此前互聯網運營中的灰色地帶,爲行業健康發展鋪平軌道。業內人士表示,在完成意見徵求後,新規或於短時間內出臺。

互聯網保險羣雄逐鹿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批覆,同意泰康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20億元。增資後,泰康在線註冊資本從20億元變更爲40億元。業界普遍認爲,泰康保險集團此次增資泰康在線,主要是看好互聯網保險平臺的發展前景,繼續加碼,擴大布局。

  事實上,看好互聯網保險的不僅是傳統險企,今年以來,阿里、騰訊、蘇寧、滴滴等互聯網巨頭不約而同地殺入市場。然而,不同於一般產品,保險精算複雜、週期長,光會賣不行,還要賣得對、賣得好,與市場規模同樣增長迅猛的還有涉及互聯網保險的投訴量,升級監管“箭在弦上”。

  據悉,現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期限3年。去年10月,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以下簡稱“草稿”),就互聯網保險的相關監管辦法徵求行業意見。近日,銀保監會又下發徵求意見稿,全面詮釋互聯網保險業務含義及適用範圍、經營條件,同時明晰第三方網絡平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各自的角色和分工,建立監管處罰機制。

  衆安保險相關人士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的出臺,顯現了監管部門對互聯網保險發展的監管思路寬嚴並濟、張弛有度,既嚴監管、又鼓勵創新,一方面確立了規範和標準,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主體、持牌機構和非持牌機構之間的定位和責任,強化了互聯網保險的合規性管理。另一方面,在互聯網保險發展創新探索方面又預留了充足的業務空間,爲保險公司尤其是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未來的發展指明瞭行進方向。

  “《暫行辦法》已運行很長時間,需要進行調整、更新。”野村中國金融機構研究部主管唐聖波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對互聯網保險業務而言,新規在幾方面影響較大。首先,無論是承保風險還是銷售,基本所有業務流程都要納入監管範圍。其次,機構展業必須持牌,此前很多平臺類的互聯網入口直接找持牌機構合作就行了,但未來這種做法行不通了。第三,在互聯網保險領域引入更多監管手段,包括黑名單的方式,明確業務開展過程中的‘禁區’。”

  保險行業資深人士樊友亮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與此前的草稿總體保持一致,但用詞更爲準確、清晰。“比如,草稿已表現出限制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功能的意思,但沒那麼明確。而徵求意見稿將保險機構、第三方平臺扮演的角色講得清清楚楚,互聯網第三方平臺的定位就是輔助,做引流,而保險機構負責主體業務,包括產品設計、定價、覈保、理賠等。”

  “目前,很多互聯網保險平臺主要是第三方在運營,通常的做法是找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由後者去監管部門備案,此後平臺就開始直接銷售保險產品,這種做法雖然有點‘打擦邊球’,但也符合現行法規。但徵求意見稿明確,沒有保險牌照,就不能銷售保險,這意味着今後第三方平臺只能做‘轉鏈接’的工作,收收廣告費。”樊友亮進一步表示,“對第三方平臺來說,賣保險有兩個好處。一是賺錢能力強,因爲銷售直接在平臺上完成,與保險機構合作時,平臺議價能力更高;二是保單客戶的第一手數據在平臺沉澱,再由平臺導給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相當於把客戶資源緊緊握在手上。”

  “賺錢能力和客戶資源直接決定第三方平臺的價值,前者幫助平臺正常運營,後者則有助平臺提高估值,帶來更多融資。把銷售‘剝離’後,第三方平臺只能憑藉互聯網運營能力賣廣告,與保險呈‘弱關聯’;同時,拿不到客戶數據,也意味着很難做精準營銷。因此,新規一旦落地,互聯網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將受到很大的挑戰。”樊友亮指出,“很多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是由有保險銷售經驗的‘圈內人’創立,他們熟悉保險銷售渠道、模式和規則,但對互聯網營銷並不太瞭解,競爭優勢更多在於‘靈活’——既可以方便的從別的互聯網平臺採購流量,又能很輕鬆地成交保單,監管成本較低。未來,此類平臺或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持牌,即通過收購經紀牌照或申請新牌照,成爲‘正規軍’,但這一做法的門檻和監管成本都較高。二是不持牌,把保險銷售業務‘切割’出去,做純粹的互聯網營銷,但當前互聯網營銷領域競爭十分激烈,沒了交易優勢,第三方保險平臺未必能拼過傳統的互聯網營銷團隊。”


特別策劃|互聯網保險監管升級,新規則有望激發市場活力

供圖 東方IC


線上線下“抹去”套利空間

  隨着互聯網保險再次爆發式發展,投訴量居高不下成爲行業不得不面對的一道難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教授朱儁生對《上海金融報》記者表示,徵求意見稿回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中的信息傳遞、消費者服務和信息安全等核心問題,強化了對信披、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保險市場主體的業務規則,有助於防範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的投訴糾紛。

  “互聯網保險發展很快,監管辦法升級是題中之義,非常有必要。整體來看,新規將使互聯網保險接下來的發展更合規,不管是線下還是線上業務。”唐聖波表示,“嚴監管”貫穿2019年的保險線下業務,增加了很多合規的要求,但爲了鼓勵創新,針對線上業務的監管相對較松。未來,線上線下業務監管標準將逐漸靠攏。

  “《暫行辦法》還比較粗糙,經過5年的累積,監管層對互聯網保險業務有了更深入地理解,監管措施開始涉及更多細節。”唐聖波指出。

  “出臺新規就是爲了消除不同銷售渠道之間的監管套利空間。原來,保險線上線下業務的定義很模糊,做業務的人自己都不清楚,如線下營銷員拿電子設備錄單,算不算互聯網保險?但顯然,這種模糊對監管不利。”樊友亮表示,新規清晰定義了互聯網保險,統一統計口徑,爲今後有的放矢地監管做準備。未來,或有涉及互聯網保險的配套細則和違規懲罰措施出臺。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充分考慮到目前互聯網的覆蓋能力。“險企開分公司難度很大,但經紀公司開分支機構難度小很多。險企可以開發一款互聯網保險產品,在分支機構無法覆蓋的情況下,尋找優質的中介夥伴合作,這是一條合規的擴大業務範圍的路徑。”樊友亮稱。

  “大型險企以自營銷售渠道爲主,接下來的關注點可能還是設立更多的分支網點。畢竟人和管理的觸達,都需要‘本地化’。實際上,險企都希望將銷售渠道抓在自己手裏,與中介機構合作並非全無風險,畢竟如果別家險企提出更好的條件,中介可能會更換合作對象。”樊友亮進一步指出,但對新公司或中小公司而言,沒有能力和資本在全國鋪設渠道,想尋求快速發展,來不及做“水磨工夫”,走“互聯網+”的道路可能見效更快,通過互聯網、尋求中介渠道合作,可能是其“彎道超車”的最好機會。

  朱儁生表示,根據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徵求意見稿漸進地放開了部分互聯網保險的險種,包括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這將有效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衆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爲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契機。未來,隨着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應進一步擴寬互聯網保險險種範圍,並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朱儁生稱。

記者 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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