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答記者問)

1、推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2019年8月17日,人民銀行發佈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發放貸款已經參考LPR定價,但存量浮動利率貸款仍基於貸款基準利率定價,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利率變化,不利於保護借貸雙方的權益。爲進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銀行發佈了〔2019〕第30號公告,推進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平穩轉換。

2、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的原則是什麼?

答:一是借款人可與銀行協商確定將定價基準轉換爲LPR,或轉換爲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選擇權,轉換之後不能再次轉換。已處於最後一個重定價週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可不轉換。二是轉換工作自2020年3月1日開始,原則上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轉換後的貸款利率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其中,爲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要求,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在轉換時點的利率水平應保持不變。

3、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如何從貸款基準利率轉換爲LPR?

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銀行應儘快制定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計劃,包括系統配套、人員培訓等,同時通過多種渠道(包括官網和網點公告、短信、郵件、手機銀行和電話通知等)告知客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儘可能以簡便易行的方式變更原合同條款。定價基準轉換爲LPR的,LPR的期限品種依據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確定,確定後在合同剩餘期限內不再調整;加點數值爲原合同最近的執行利率與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爲負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轉換時點利率水平保持不變;借貸雙方可重新約定重定價週期和重定價日,重定價週期最短爲一年。

同一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在2020年3-8月之間任意時點轉換,均根據2019年12月LPR和原執行的利率水平確定加點數值,加點數值不受轉換時點的影響,銀行和客戶可合理分散辦理。目前,大多數存量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重定價週期爲1年且重定價日爲每年1月1日。以此爲例,若某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餘期限爲8年,原合同約定的利率爲5年期以上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現執行利率爲4.9%×(1+10%)=5.39%。2019年12月發佈的5年期以上LPR爲4.8%。如果借貸雙方確定在2020年3月30日轉換定價基準,且重定價週期仍爲1年,重定價日仍爲每年1月1日,那麼加點幅度應爲0.59個百分點(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執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後的第一個重定價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約定的重定價規則,執行的利率將調整爲2020年12月發佈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後每年以此類推。

4、除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存量貸款定價基準如何轉換?

答:除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其他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可由借貸雙方按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具體轉換條款,包括參考LPR的期限品種、加點數值、重定價週期、重定價日等,或轉爲固定利率。(完)

央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爲以LPR爲定價基準加點形成

央行就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轉換爲LPR有關事宜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爲以LPR爲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爲負值),加點數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轉換爲固定利率。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後不能再次轉換。已處於最後一個重定價週期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可不轉換。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原則上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不得簽訂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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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8月17日央行首次公佈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後,時隔4個多月,對於備受關注的存量房貸利率如何轉向LPR定價,央行終於有了明確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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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週末也不休息,12月28日,央行發佈公告稱,爲進一步深化LPR改革,商業銀行應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切換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定價基準,原則上存量貸款利率定價基準切換工作要在2020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

與市場預期不同的是,存量貸款合同定價基準由過去的貸款基準利率轉換爲貸款市場定價利率(LPR)並非分類分步實施。此前有分析預期,存量貸款合同切換可能會“先易後難”,先從公司類貸款入手,再針對更爲分散的個人類貸款,尤其是住房存量貸款合同切換可能要放在最後一步實施。但從央行此次公告看,所有類型的存量貸款合同都要一同切換,且原則上切換時間只有6個月,對銀行來說可謂時間緊任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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