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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擬立法禁止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易被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第九次會議,對已更名爲《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法規進行第三次審議。三審稿中提出,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使用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最高將面臨一萬元的罰款。

據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鄒維萍介紹,二審稿對生產經營規範做了具體規定,建議還應補充有關食品添加劑的規範要求。因爲食品添加劑的不當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中亞硝酸鹽外觀與食用鹽一樣,極易誤食誤用;同時亞硝酸鹽極易致人死亡,應當重點加強管控。三審稿中增加了對易濫用添加劑的禁用規定: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行專區(櫃)存放,並有專用的稱量器具。同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購進、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三審稿中還設置了相應的罰則,對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購進、存放、使用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的行爲,將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

三審稿中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組織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條款。明確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鼓勵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組建或者加入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爲會員提供培訓、諮詢、評定、維權等服務,引導、規範會員依法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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