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銀行借記卡明明一直放在身邊,卻無緣無故被他人刷卡消費了20餘萬元。鬱悶不已的通州人彭某將髮卡銀行起訴至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損失。

2015年5月,彭某向某銀行申領了一張個人借記卡,並同時開通了手機短信提醒功能。此後,該卡一直由彭某使用。2018年7月10日15時37分許,彭某陸續收到手機短信提醒,提示該卡分別在當日15時37分4秒、15時40分13秒、15時41分4秒進行刷卡消費,總計被扣款204967.24元。彭某於當日17時50分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並於18時5分51秒在其所在地的銀行自動櫃員機上用身邊的借記卡存款200元。經查,上述盜刷行爲均發生在澳大利亞。銀行方面認爲,款項的交易均是通過密碼進行,應視爲持卡人本人行爲,如因密碼信息泄露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2018年7月24日,彭某向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彭某於借記卡在澳大利亞被刷當日即在上海的銀行持卡存入200元,被告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他人持彭某借記卡及密碼在澳大利亞刷卡,理應向彭某賠償其銀行卡被刷走的金額及相應利息損失。

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銀行向原告彭某賠償204967.24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發生僞卡交易,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

隨着網絡在人們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刷卡交易逐漸取代了現金交易。在無現金生活時代,銀行卡被不法盜刷現象屢見不鮮,普通百姓如果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能否得到賠償呢?

通州法院認爲,持卡人與銀行因申請銀行卡建立了儲蓄合同法律關係。銀行應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爲經營原則,保護儲戶存款安全既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本案中,結合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陳述,可以認定持卡人彭某在其銀行卡在澳大利亞被盜刷時,本人仍保管有該銀行卡,因此可以認定人卡並未分離,持卡人已盡到了其應盡的保管義務,案涉交易屬僞卡交易。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銀行向持卡人發放銀行卡,對持卡人負有密碼等信息的保密義務、按時支付本息的義務和相關安全保障義務。銀行應通過技術手段避免出現銀行卡被複制、僞造的安全隱患。若發生僞卡交易、卡內資金被盜刷,可認定被告未盡到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銀行辯稱銀行卡憑密碼交易規則,案涉交易應視爲持卡人本人行爲,所致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主張,法院則認爲,該規則應僅適用於真卡交易,僞卡交易中不適用。

彭某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採取了兩個行爲,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二是持銀行卡在ATM上進行存款。通過上述行爲,彭某能證明人卡並未分離,以確認案涉交易爲僞卡交易。因此,法官提醒大家,若銀行卡被盜刷,應立即持卡到銀行存款保留相關書證,並撥打110進行報警。

來源:南通發佈 記者 馮宏新 通訊員 季俊華 顧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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