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作者:蔣安傑。

  衆所周知,1979年刑事訴訟法制定後,經歷了1996、2012年兩次修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了重大成果與進展。爲了貫徹黨中央精神,配合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體現司法改革成果,刑事訴訟法有必要及時調整與跟進。

  2018年4月25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並向社會公佈徵求公衆意見。2018年10月26日,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且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本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是爲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需要完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

  二是爲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需要將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爲法律規範,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此次刑事訴訟法再修改體現了新時代的新發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2018年11月17日,爲推進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的順利實施,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聯合東衛刑事辯護研究基地,共同舉辦“2018年刑事訴訟法頒行”高端論壇,來自立法機關、中央政法委、兩高等實務部門的領導專家以及律師界、理論界代表與會研討。 與會者就“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意義、與監察法的銜接及缺席審判、認罪認罰與速裁程序”三個方面的主題進行研討,氣氛熱烈,從下午兩點持續到晚上近七點,論壇上各種觀點有交鋒、有碰撞、有共識,值得回味,更值得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大檢察官陳國慶,全國人大監察與司法委員會司法室主任李壽偉,中央政法委法治局處長方煒,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顧永忠,浙江大學教授王敏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教授許蘭亭,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等都發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見。《法制日報》特別將參與對話的與會者發言摘要刊登,以饗讀者。

  

  致辭環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

  顧永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我個人認爲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有兩個特點:

  

  第一個特點從立法技術來講,這是第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應該說這是具有開先河意義重要的舉動。刑法由常委會修改已經出臺了九個修正案,這種立法技術、立法方式能夠及時適應反映經濟社會發展對刑事訴訟活動的需求變化。但是刑訴法修改,過去雖然修改過兩次,但應該說比較滯後,兩次修改相隔都是十幾年的時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生活、刑事訴訟活動飛速變化的需求。這次修改雖然內容不多,但是就立法技術方面我認爲開了一個好頭,今後只要不是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國家重要法律的原則相牴觸的,像憲法所規定一樣,我覺得可以由常委會來修改刑事訴訟法。

  

  第二個特點從內容上來看,這次修改是有限的,我個人認爲是應急性的,主要是解決了我們最近這幾年,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當中,特別是刑事司法改革當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重要問題:一個是監察體制改革問題,一個是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問題,一個是強化打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追逃追贓的問題,這些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都做出了積極的、比較健全的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騰

  胡云騰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意義重大。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進入新時代、司法改革與法治改革進如新時代出臺的背景下頒佈的的第一個刑訴法修正案。帶有很多“新時代”的特點。

  

  第一,體現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的精神和要求。修改的很多內容體現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決定的有關內容,是政治性、法治性、實踐性、時代性的有機統一。

  

  第二,體現了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和立法完善的有機銜接。無論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還是速裁程序,從實踐的角度而言都已經開展了一段時間的試點工作。將試點成果與經驗及時上升爲法律,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經過試點總結經驗,最後上升爲法律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一種路徑。

  

  第三,體現瞭解放思想與制度創新。經過這次修改,刑事訴訟又新增了幾個新程序,使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更加豐富。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它改變了原有的訴訟模式。使被告人認罪與否成爲程序選擇一個新標準,訴訟活動按照被告人認罪還是不認罪來進行,是我國訴訟程序的重大改變。這種訴訟程序也是當今世界普遍採用的程序,充分說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國際慣例是相向而行,而非背道而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而且能夠鼓勵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更好地實現刑法的效果。此外如缺席審判程序,也是一個重要的創新,符合與犯罪做鬥爭的實際需求。

  

  第四,加強了刑事訴訟中人權與訴權的保障。表現爲強調律師的作用,不僅在認罪認罰從寬當中要求保障律師的有效參與,而且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爲被告人聘請律師。新的修正案對訴權的保障、對律師作用發揮的重視是前所未有的。體現了辯護律師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在增大,體現了國家對人權司法保障更加重視。

  

  第五,體現了堅持問題導向。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幾個領域都是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困惑的問題。在案件日益增多,辦案壓力增大的情形下,這次刑訴法修改有助於緩解辦案壓力,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審判資源。最高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和發佈指導性案例,以及開展培訓等形式加以貫徹落實,做好新法律實施的銜接工作。

  最後我還想表達一個意思,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法治建設新階段,本次刑訴法修改也還有一點遺憾,就是沒有把以審判爲中心寫入刑事訴訟法,而監察法和國際刑事協助法都寫上了。作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務,不僅應當成爲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且還應當在相關的內容和條文中加以體現和具體化。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大檢察官陳國慶

  陳國慶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大檢察官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是對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一步強化反腐敗追逃追贓機制,特別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非常重要的一次修改。

  

  一是關於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問題。這次修改調整了檢察機關的偵查職權,保留了14個罪名,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由司法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更明確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主要是司法監督、訴訟監督的性質。這些罪名,在實踐當中檢察機關發現的可以立案偵查,監察委發現的也可以立案調查,形成了對這類罪名並行調查、偵查,還可能存在併案調查、偵查的問題。因爲這類案件不多且都涉及司法人員的職務犯罪,我們初步認爲這類犯罪檢察機關偵查時,一般由市級檢察院立案偵查。這類案件數量不多而影響比較大,司法人員犯罪各方面干擾較多,由市檢統一進行立案偵查,有利於防止干擾,加強偵查力度。從法律上看這部分偵查權不是某一級檢察院的,是整個檢察機關的,也不排除最高檢察院、省級院在必要時對有些案件立案偵查或者指定下級院偵查。

  

  二是關於缺席審判程序。可以加強與監察委溝通,先找一兩個案件,由他們調查後由檢察機關先起訴,提請法院進行審判,看這類案件具體程序怎麼走,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使這一程序真正落地。

  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關係問題。個人認爲,實際上缺席審判程序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比如缺席審判,決定對缺席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相應的贓款贓物一併可以通過審判處理,處理後對這類案件而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基本上空置了。第二,這裏面寫到如果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以後,被告人沒有按照要求到案的,法院可以開庭審理。如果送達不了,被告人因爲各種原因不到案,無法送達情況下怎麼辦?還開不開庭?還有通過各種工作遣返,一旦有遣返意願的,也沒有必要搞缺席審判。

  

  三是關於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程序。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大改革,不僅改變了訴訟方式,強化了律師作用,實際上整個改變了刑事訴訟的理念。認罪認罰從寬直接是檢察機關、檢察官和被告人之間溝通協商的過程。我們現在沒有用辯訴交易、認罪協商的概念,但不可否認它吸收了辯訴交易認罪協商程序的內容,而且有所擴大。對刑事案件區分認罪不認罪,如果不認罪,不管案件多麼簡單,也按照普通程序嚴格審理。如果認罪,不管是輕微還是嚴重犯罪都可以適用,無論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凡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都可以適用,審理方式都可以進行簡化。現在速裁程序,就沒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現在也需要研究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認罪認罰情況下如何進一步簡化。

  

  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

  郝春莉

  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

  此次新刑訴法的修改是大手筆之作,其中許多突破性的制度設計在法條中得以明確。

  

  第一個亮點在於特別不起訴制度的設計。特別不起訴制度在新刑訴法的第182條做了專條規定。特別不起訴制度是刑事辯護律師最關心的問題。其中涉及到重大立功,國家重大利益,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這幾個問題。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應當如何確定,今後實施中由哪個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纔可以認定,這些都關係到在今後實踐中我們如何落地關於特別不起訴制度。

  

  第二個亮點在於缺席審判制度。在缺席審判制度中關係到律師辯護的問題已經專門做了規定。第三章第293條規定,對於人民法院缺席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爲委託。那麼在此制度設計下,衍生出了一些問題:律師在辯護實務中會面臨怎樣的代理風險?當被告人藏身國外且沒有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被告人被人通過一些渠道直接委託辯護律師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委託律師敢不敢接受;被告人所出具的委託手續能否得到審判機關的認可;是否能夠通過公正程序解決委託的風險問題;律師接受在逃名單中被告人的委託將承擔怎樣的職業風險,會否因此入罪等問題。

  

  第三個亮點是值班律師制度。值班律師在實踐中有無閱卷權、出庭權,值班律師可不可以直接轉化爲辯護律師?當值班律師在場時,被告人簽署的認罪認罰書後又反悔了,那麼值班律師會不會被問責?我們期待相關配套規定能夠具體到這些問題,使律師們在實務中有所區分。

  

  第四個亮點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這一制度意義重大。在實務中有可能遇到以下問題:在捕訴合一的背景下,當事人如果認罪態度好就可以不被逮捕,但如果此時當事人提出無罪辯護的要求,對律師而言,眼前的自由但需認罪與長遠的無罪判決之間應當如何抉擇?

  

  第五個亮點是速裁程序制度化。在速裁程序的規定中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有辯護律師的參與。在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大背景下,在速裁程序中應當有辯護律師出庭,這應是一項硬性規定。這也是對修法後第224條的 “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呼應。

  

  第六個亮點是與監察法的銜接,這也是檢察機關所面臨的實務問題。在監委調查階段嫌疑人沒有辯護權,那麼如何實現其辯護權?這是進一步需要去落實的。

  

  與監察法的銜接及缺席審判

  

  

  全國人大監察與司法委員會司法室主任李壽偉

  李壽偉

  今年5月份以前我在法工委刑法室工作,參與了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前期起草工作和監察法的立法工作,在此就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談一下體會。

  

  首先,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是這些年來能夠真正稱得上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項目,其影響深遠,或者說是事關全局。從國家法治建設的角度來講,決定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憲法的修改,監察法制定,刑訴法的修改,都與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相關。 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實現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反腐敗體制,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根據改革的設計,監察委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與其並列的一支單獨的,獨立行使監察權的一個國家機構,這形成了憲法體制上的重大改革。通過這一改革,還實現我們國家監督體系的科學化。各項監督制度,要形成嚴密的科學體系,包括以下部分:1、黨的監督主要是政治監督,重點考察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執行情況;2、人大監督是一種工作監督,人大不監督個案,人大也不去查人,人大對每個部門的工作、法律落實的情況進行監督;3、監察委是對人(公職人員)的監督;4、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是對具體案件的監督。深化監察體制改革使這一監督體系更爲科學嚴密。

  

  其次,在監察法立法和刑訴法修改中,學者多從刑訴法角度看監察法。其實,還應該在刑事訴訟之外來看犯罪的發現和揭露過程。監察體制改革突破了原來偵查、起訴、審判的案件處理過程。部分案件經過調查,移送起訴後才進入刑事訴訟。我國查明犯罪的程序原本就有特殊性,其一是我國將違法和犯罪二分,這在很多國家沒有的。其二是我國很多案件在偵查之前有一個行政調查過程,存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區別於國外的行政刑事合一。監察法規定的“調查”措施不區分違法和犯罪,也不再把查明腐敗犯罪分爲紀檢監察調查和檢察院偵查兩個階段,給我們原來的兩大難題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在對犯罪的發現和揭露到底有哪些路徑的問題上,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做出了努力,效果如何需要時間通過實踐檢驗。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

  王建平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這次刑訴法修改貫徹落實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鞏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落實了依法治國方略,對於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我分三個方面彙報刑訴法與監察法銜接的內容:

  

  第一,刑訴法修改之前,我們與國家監委的工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2010年12月三個省試點,在2017年11月在全國推行,今年的3月監察法通過。爲了便於工作,我們與國家監委就這個方面進行了調研,進行溝通,最後聯合制法了內部銜接的工作辦法,其中許多內容被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所吸收。

  

  第二,刑事訴訟法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做出的修改。1.檢察機關偵查權做出了調整,主要是與監委做了劃分。我們現在所協商的檢察機關管轄的罪名,主要有這樣幾個特點:第一,犯罪主體必須是司法工作人員;第二,犯罪手段表現爲利用職權,包括違法行使職權、濫用職權和不依法行使職權;第三,從犯罪客體來看,此類犯罪爲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2.爲落實監察體制改革,與監察法相銜接,刑訴法修改後刪除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批准的規定;刪除了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另外也刪除了對貪污賄賂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規定。3.將偵查定義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的表述修改爲“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與監察機關的調查相區別。需要說明的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保留了檢察院對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權力。

  

  第三,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留置措施與強制措施的銜接機制。新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明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與刑事訴訟法第196條和監察法第45條的規定相銜接,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刑訴法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期限與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期限是一致的,都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在監察法和刑訴法當中都有這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偵查是選擇關係,沒有順序要求,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選擇。而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對退回補充調查的表述則是“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偵查”。考慮到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爲需要補充覈實的,一般應當先退回監察機關進行補充調查;必要時,才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退回補充調查次數和時間,因爲監察法有規定刑訴法沒有贅述,跟公安規定一樣。另外監察法和刑訴法對於補充調查完畢的案件如何計算審查起訴期間這個沒有做出規定,我們認爲應該參照刑訴法175條規定,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關於留置措施和強制措施銜接,刑訴法170條第二款,監委移送起訴已經採取留置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這次刑訴法修改專門規定了審查時間,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第一,衆所周知監察法和刑訴法都是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裏面重要的組成部分。監察法是屬於貫徹中央關於完善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也是監察體制改革法治化的表現,重要性不言而喻。刑訴法也很重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們制定第一批的重要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刑訴法的制定標誌着國家查明犯罪懲罰犯罪活動初步納入了法律軌道。

  

  第二,監察法立法,並不必然消減刑訴法的重要性。刑訴法是“小憲法”,因爲它直接涉及到如何去規制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保障國民個人得權利。監察法從歷史上看具有中國特色。監察法是對官員個人的,對一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要實行全覆蓋、零容忍、無死角。而刑訴法則與每一位公民都息息相關,其中很多權力已經上升爲了國際公約。所以絕對不能拿監察法的重要性來消減刑訴法的重要性。監察法在與刑訴法銜接這部分基本上達到一致,直接吸納了刑訴法最近幾年才倡導的一些理念,如嚴禁刑訊逼供等。總的來說,它吸收了刑訴法的經驗教訓,借鑑了刑訴法的法治建設的成果,絕對不能拿監察法的重要性消減刑訴法的重要性。

  

  第三,刻意矮化刑訴法將妨礙監察法的順利實施。“監察調查”雖然不叫偵查,但其實際上就是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其不是一竿子到底的程序。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必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就是迴歸到刑事訴訟的軌道上來。所以按照訴訟的原理來說,前面對後面不是引領的,反而後面對前面是制約的。大家都知道我們刑訴法裏面,刑訴法規定是分包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所以我們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我們的法庭審判都是對前面偵查甚至審查起訴活動的一種審查,一種制約。

  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更是爲了扭轉實踐中以偵查爲中心的樣態。隨着認識的不斷深入,隨着訴訟的不斷進展,監察機關同後續機關應確立互相制約、相互配合的關係。明確兩法高度的一致性,審查起訴時檢察院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可以依法作出提起公訴,退回補充調查,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檢察機關是在以刑訴法來審查、檢驗監察機關監察調查的工作,所以檢察機關和訴訟機關都需要注重對監察法尤其是兩法銜接部分的學習和理解。

  

  浙江大學教授王敏遠

  王敏遠

  浙江大學教授

  缺席審判是此次刑訴法修改中重要的制度,我給缺席審判制度的定義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審判制度。認爲缺席審判是天然有缺陷的制度的原因。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必須在場。我們曾經認爲被告人出庭接受審判是一種義務,但對被告人出庭的第二種理解認爲,這是被告人的權利。因爲缺席審判制度是天然有缺陷的刑事審判制度,必須嚴格的限制它的適用範圍。

  

  首先,立法必須嚴格限制適用範圍,否則,會導致實務部門對缺席審判的濫用。

  

  其次,立法必須提供相應的保障。缺席審判的全程要實現律師覆蓋。

  

  第三,事後補救措施。只要被告人歸案並提出不服缺席審判,那麼案件就應該重新審理。無論案件裁判是否已經生效,是否已經經過上訴期限均可以重啓審理程序。

  缺席審判的功能到底是什麼?刑訴修正案通過之後法工委的刑法室王主任答記者問,談了三點:

  1

  豐富了追訴犯罪的手段,讓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時追訴外逃貪官;

  2

  彌補了我們原來沒收非法所得財產程序的不足;

  3

  宣告效果。

  通過缺席審判宣告被追訴人是一個罪犯,特別對於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犯罪的犯罪分子。缺席審判一章共七條,五條針對外逃腐敗官員犯罪,特殊情況下還可以針對恐怖犯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還有兩條,一是被告人因病超過六個月不能出席審判,經過本人申請對他進行的審判。另一個是針對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案件。這兩種情形下的缺席審判功能不一樣。針對因病超過六個月不能出庭的被告人,缺席審判是爲了解決他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們目前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對這樣的被告人能缺席判處死刑嗎?能判處無期徒刑嗎?究竟能判處什麼樣的刑罰規定不清晰。針對被終審裁判判決有罪被告人死亡的情況,是不是要確有證據證明他是無罪的?證明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比較容易,但是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是很難達到的標準。正常的刑事審判過程當中,如果案件經過審理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夠成立,那要做無罪判決。因爲被告人死亡了,他就不能享受無罪判決,只有能夠證明他無罪的時候,你纔可以宣告他是無辜的,能這樣嗎?我認爲不可以。關於缺席審判在追逃追贓案件中的功能。我認爲單獨追贓不應當適用缺席審判,理由在於單獨追贓2012年刑事訴訟法已經有規定了,程序更簡便。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

  熊秋紅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從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來看,關於刑訴法與監察法的銜接,有兩個大的問題:

  

  第一,檢察機關保留了一部分偵查權。即①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自行偵查權;②針對公安機關所偵查的職務犯罪的機動偵查權。從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來看,可以說職務犯罪的偵查權目前形成了一種“分享機制”,即由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進行分享的一種機制。其二是管轄權衝突的處理問題。既然三個機關都有職務犯罪偵查權,那麼就會產生管轄權的爭議問題,涉及到“牽連管轄”時應當如何處理?對此,監察法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應當以監察機關爲主來進行調查,這一規定改變了過去對於牽連管轄的處理原則,即以主要犯罪爲主進行偵查。實踐中一些社會危險性較大、隱蔽性較強的犯罪是否由公安機關偵查更爲合適?怎樣處理三機關共享職務犯罪管轄權所產生的衝突,可能需要更爲細緻的司法解釋加以解決。

  

  第二,關於兩法中的程序銜接問題。在程序銜接方面,有兩個問題相對而言得到了解決:其一是調查程序與審查起訴程序的銜接。刑訴法規定,案件從監察機關移送到檢察機關以後,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時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但是,這一規定是刑事訴訟法在重複監察法的規定,並沒有增加新的內容。其二是關於強制措施的銜接。現在刑事訴訟法的制度安排改變了“拘留”制度的性質和基本功能定位。過去,拘留一直被認爲是一種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相當於其他國家的“無證逮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是逮捕的一種前置程序,而現在所有監察案件,只要採取了留置措施,移送到檢察院之後統一都會先行拘留,這就改變了拘留作爲臨時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基本定位。

  在兩法銜接問題上,尚有兩個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

  

  其一是證據制度的銜接問題。監察案件調查終結的案件到了檢察機關之後,檢察機關原則上也可以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以後的審判階段法院也可以進行非法證據排除,但是司法機關審查判斷證據是否非法獲得的手段卻是欠缺的。因爲監察檢察在調查程序中的同步錄音錄像並不移送到檢察機關,同時在法院審判階段也沒有規定調查人員需要像偵查人員一樣出庭作證,也沒有對監察機關所辦理的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理作出規定,因此就導致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如何發揮作用存在疑問。

  

  其二是管轄制度的銜接問題。職務犯罪的管轄靈活性很強,比如指定管轄、異地管轄時有發生,還有案件的分案處理、合併處理問題,但現在刑事訴訟法對於管轄爭議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那麼在實踐中檢察院和法院對於監察機關調查終結案件的管轄是不是就要服從監察機關的管轄,與監察管轄相配套?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檢察機關和法院又應當如何處理?關於管轄制度的銜接問題,還有待司法解釋做出更爲明確的規定。

  

  認罪認罰與速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

  周加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總結試點經驗,將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上升爲法律制度,對於進一步健全繁簡分流的訴訟機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關鍵是要把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準確理解和執行好。

  

  一、對重罪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亟待研究明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爲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對任何犯罪,無論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均適用該制度。對重罪案件,特別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如何適用該制度,程序上可以簡到什麼程度、實體上可以寬到什麼程度,亟需研究明確。

  

  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如何理解。第一,傾向於認爲認罪認罰是一個獨立的量刑情節,是自首、坦白、認罪之外的一個新的獨立量刑情節。唯有如此,纔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效果。第二,從寬不應被理解爲包括減輕刑罰,否則會使整個刑罰制度體系發生混亂。自首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根據刑法規定,一般只能是從輕、減輕處罰;坦白是被動歸案後,主動供認罪行,根據刑法規定,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如果認爲認罪認罰可以減輕,可能會出現罪責刑不均衡的問題。

  

  三、如何更好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值班律師制度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撐,應當爲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關於值班律師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職責是不是辯護、其是否具有辯護人身份,無論是在試點過程中,還是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都有過討論。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改稿中,曾將值班律師的職責落腳爲辯護,但最終的文本將其修改爲法律幫助。

  關於值班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個人認爲,這在修改決定中已得以部分解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爲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可以認爲,這是就會見權作了反向規定;此外,有關條文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值班律師意見,併爲值班律師瞭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這是否可以理解爲如值班律師提出閱卷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 關於值班律師能否轉化爲委託律師,個人認爲不宜,否則有利益衝突的風險。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與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關係。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改革可以說是近些年來刑事訴訟領域意義最爲重大的一項改革。簡案快審在一定意義上是爲繁案精審服務的。期待能進一步關注、推動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及時通過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別是爲深化改革、落實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撐。應當強調的是,認罪認罰案件、速裁案件,雖然程序有簡化,但是證明標準沒有變化,這與國外的辯訴交易存在重大差別;雖然一般應當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是量刑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責任仍然在法庭,因此,對認罪認罰案件、速裁案件,仍然必須高度重視審判,特別是庭審的最終審查把關決定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羅智勇

  羅智勇

  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首先,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的關係。我個人理解,認罪認罰從寬是一項制度,速裁程序纔是一項審判程序。正因爲認罪認罰從寬是制度,所以在刑訴法前面的原則裏,在偵查、審查起訴程序中,都能看得到認罪認罰從寬的影子,都有相關的條文涉及,但是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怎麼審判,就要適用速裁程序了。所以,可以說,速裁程序是針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如何審理而專門設置的一項程序。

  

  其次,關於速裁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我們的刑訴法中已規定有簡易程序,爲何還要專門以一節規定速裁程序呢?我個人理解,這個速裁程序,也是廣義簡易程序的一部分,或者說是一項特殊的簡易程序。實際上,在法國及意大利等國的刑事訴訟法典中,也都規定了不止一項簡易程序。我們在已有簡易程序的基礎上又建立速裁程序,可以理解爲前面規定的是一般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是特別簡易程序。按照該程序審理案件,相關程序運行就更加簡化了。

  

  第三,關於按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必須律師參與。目前,相關條文中並沒有十分明確規定必須有律師參加,但規定了“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我個人理解,是理所當然必須有律師參加,因爲沒有辯護人蔘與又何談要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呢,這是基本的前提。而且,因爲速裁程序相比原來的簡易,程序更加簡化了,而值班律師更多是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發揮作用,到法院後嚴格來說就沒有值班律師一說了,爲了使被告人的權益保障不受影響,更應當有律師來參與,否則與我們倡導的進一步加強權利保障就背道而馳了。

  

  第四,關於速裁程序的審理方式,即是否必須開庭審理。前些天有人問我,說按速裁程序審理案件能否書面審理,我說,法律明確說了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基本前提就是開庭審理,你不開庭怎麼當庭宣判呢?所以,開庭是前提條件。

  

  第五,關於對認罪認罰從寬中“從寬”的理解。應該說,認罪認罰是當事人人自己的事,從寬是我們司法機關的事。那麼,從寬應怎麼操作?我個人理解,認罪認罰後的從寬,既包括從輕,也包括減輕和免除處罰,具體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應根據檢察院的建議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當然,有時對於檢察院的建議,也可能存在不同意見。如檢察院建議從輕處罰,而律師則認爲應減輕處罰,怎麼辦?雖然,刑訴法規定法院一般應採納檢察院的意見,但是否採納還是應當由法院來決定,不能將這種一般性要求作絕對性理解。

  

  第六,關於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時轉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問題。這裏會涉及整的犯罪事實他沒有推翻,但是他部分有異議怎麼處理的問題?是不是也要轉程序?如果轉過去了,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處理,可能就沒有處理上的從寬了。我認爲這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個人的意見是,只要大的方面沒有異議,只是小的方面有點異議,對定罪量刑影響不大,他本人又同意繼續按速裁程序審理的,還是可以考慮繼續按速裁程序審理。

  總之,認罪認罰從寬雖然不是全新制度,但這麼明確完整規定在刑訴法中還是第一次,作爲其配套的速裁程序確是全新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我個人感覺這個程序更多地強調的是效率。所以,人民法院在適用速裁程序審判案件過程中,應當正確處理好質量和效率關係,任何時候,質量都是第一位的,質量就意味着公正,效率必須服從於質量。

  

  中央政法委法治局處長方煒

  方煒

  中央政法委法治局處長

  本次研討會在改革開放40週年的時代背景下召開,此次刑訴法修改將十八大以來監察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兩個領域的重大兩改革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在這樣的背景下探討本次立法成果及其下一步的實施問題非常有意義。

  我簡要回顧一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萌芽到試點、逐步推行並最終出臺立法成果的過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確了具體任務。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具體司改任務,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論要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一司法改革推進過程有幾個特點:

  

  一是體現了創新性,比如這一制度推行在推進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和2016年分別進行了兩次專門授權,這種對一項司法改革任務進行專門法律授權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是開了先河的;

  

  二是體現了系統性,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從大的方面主要有兩個路徑,一個路徑是通過推行司法責任制、員額制、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制度,優化司法權運行機制,另一個路徑是和通過推行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通過兩條路徑互相配合,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身就是一項涉及實體和程序的綜合系統性的法律制度,是坦白從寬刑事政策制度化,規範化,體系化的具體體現;

  

  三是體現了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訴法學界各位專家學者從理論層面進行了廣泛深入探討,並在實踐層面經過人大常委會授權分兩個階段開展了四年的相關試點工作,十八個試點城市積累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經驗,圍繞防範權錢交易,刑訊逼供等問題提出了針對性舉措。

  本次立法吸收了試點方案中的核心內容。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涉及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確保一線辦案人員準確瞭解把握制度立法的內涵和操作規程。認罪認罰從寬之前只在18個地區進行了試點,在後續的落實過程還需要辦案人員整體執法司法理唸的及時跟進。

  

  二是就速裁程序而言,其是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環節全流程的提速,實現快偵快訴快判,在有效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好更快地修復受損害的社會關係,因此,在偵查環節建立相應的快速辦案的認罪認罰配套機制,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提出是否需要有標準化、規範化的量刑指南作參考,在審判階段堅持以審判爲中心、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知悉性、自願性,真實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在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的同時,是否根據法庭審查需要進一步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等方面都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三是保證值班律師作用的有效發揮。學界關注的法律幫助如何轉化成辯護尤其是法庭辯護,以及“爲值班律師瞭解案情提供便利”能否通過司法解釋擴大到值班律師的閱卷權上從而保障其提供有效法律幫助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探討。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

  許蘭亭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認罪認罰從寬與速裁程序,主要有五點。

  

  第一,這次刑訴法修改有很多值得稱讚的地方,但毋庸諱言也有很多問題沒有涉及到,修改條文少,範圍小。比如“以審判爲中心”,這幾年司法改革的目標就是強調以審判爲中心,但是這次涉及的非常少。實踐當中很多問題都與“以審判爲中心”貫徹落實不到位有很大關係,比如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證人出庭難、排非難、取保難等等。

  

  第二,速裁程序強調效率,爲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要求從快、從簡。這裏有一個如何處理公正與效率之間關係的問題。公正和效率比起來,我認爲公正始終是第一位的,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纔有意義,否則,這個效率還不如不要。

  

  第三,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從寬到哪裏?我贊成應該包含減輕,如果僅僅是從輕和免除,對有些案件意義不大。比如說詐騙50萬,根據現在標準量刑就是十年以上,貪污受賄300萬以上,就得十年以上,由於起點刑期較高,導致部分當事人選擇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不高,而是想在部分有疑議的指控中據理力爭來減輕刑罰。因爲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減輕”一般指自首、立功、從犯等等,否則就不能減檔,所以我認爲認罪認罰從寬應該包含減輕在內,否則意義不太大。

  

  第四,對於認罪認罰從寬,不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適用其他任何程序,都應該確保有律師參與,律師辯護是非常重要的。因爲速裁程序一般是十天之內,最多十五天,速度非常快,法院不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就作出判決,一旦定罪對當事人及其家庭影響很大,所以對於罪與非罪問題不能馬虎,應該有專業人士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認罪認罰一定要保證其真實性、自願性、合法性。

  

  第五,我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所有案件都有律師,值班律師提供程序選擇,提供法律諮詢意見,那麼值班律師本身有沒有這個素質?我覺得值班律師一定要有一個准入門檻,要經過培訓。我建議給值班律師列一個清單,明確哪些工作必須要做,哪些問題必須講到,這樣才能真正起到值班律師的作用。另外,對於法院一般採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這一點,我覺得也不太合適。以審判爲中心,定罪和量刑是審判中最基本的兩大問題。而量刑建議的提出並沒有律師的參與,速裁程序又要求從簡從快,法院十來分鐘就能結束一個庭,很難對量刑建議進行充分討論。

  總之,我認爲改革舉措是好的,但是實踐當中難免有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以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

  錢列陽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

  

  第一,我們律師直面是當事人,案件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後,無論偵查、審查、審判,對它的實體審查各方都減弱了,於是乎魚目混珠,錯案、假案很可能融在這裏面。對於選擇認罪認罰的“頂包”案件,律師知情後不檢舉就會面臨刑事風險。越是快速審理的速裁程序案件,我們律師越是不能掉以輕心,不要輕信認罪了,我們就可以不重視證據。

  

  第二,我特別贊成剛纔周加海和羅智勇的發言,即法官獨立審判不能沒有,“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這個原則,這終究是我們刑訴法的基本任務。所以,無論適用什麼程序,不能忽略了法庭查清事實,不查清事實,律師也會處於被動,比如被告人單純爲了減少服刑時間而認罪,事後反悔,再責怪律師維權不力。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放鬆審查證據,也會被公訴人和被告牽着鼻子走,可能會走向一個錯案甚至假案,不認真核查事實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就不排除會是這個結果。所以,我們法院承擔的司法中明辯是非的責任,法官要堅持獨立審判。而我們律師也要對被告人既要有耐心、有誠心、更要有戒心。

  

  總結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陳衛東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本次研討會談及兩法銜接,談到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關係,談到監察法立法之後對刑事訴訟法的一些傳統的理論帶來的衝擊(比如說監察案件直接進入審查起訴,沒有了立案,沒有了偵查)。對相關問題的闡述,以及對缺席審判、認罪認罰一些基礎理論的闡述非常的透徹,這是一次難得的對於刑訴法修法所進行的很好的詮釋。

  我覺得我們一定要認識到這一次的修法,不是全面大改,其具有臨時性、應急性,是爲了回應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刑事司法體制改革,也迫切需要將這些改革取得的積極成果,及時地納入到立法中來,根據可推廣可複製和改革先行試點的原則,將其寫入法律。

  本次修改之所以要在10月底完成,是因爲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到10月底就結束了,11月就要正式實施,所以不可能對整個刑訴法進行全面修改,包括大家提出的“以審判爲中心“等內容也沒有全面納入進來。當然這一次修改之後,立法部門也在着手研究,把刑訴法進一步的全面修改。當務之急,我覺得是如何更好理解、學習、貫徹落實好這部修改過的刑訴法,這也是我們今天開這次會的主要初衷。

  當前,我們的主要任務不是對法律立法存在的問題進行評價,我們不應該過分在意強調其不完美之處,這樣不利於這部法律的貫徹落實,相反,我們更應該從正面去理解、學習這部法律,要掌握這部法律立法基本的宗旨、立法的指導思想、規定製度、設計方案初衷。

  另外,本次修法後,司法實踐也鞭策有關部門要對相關配套措施進行跟進。首先是“兩高”應當儘快完善對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正工作,回應實踐中提出來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在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廣開言路,積極聽取律師意見,高度重視專家學者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再者,我建議“兩高”緊密跟蹤刑訴法實施的動態,要加強對下級法院,下級檢察院實施情況指導,特別是要及時選擇在實踐中一些優秀的案例,抓緊時間用各種方式向全國推廣。有地方法院、檢察院提出:1996年刑訴法修改,2012年刑訴法修改,“兩高”都製作發放了光盤資料,這些資料非常實用。現在全國情況非常不一樣,18個大中城市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和速裁程序比較熟悉,除了18個城市,其他地方沒有實踐經驗,但修正案10月26日頒佈,27日就正式實施,檢察院、法院就要開始處理認罪認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因此“兩高”應儘快做好相關工作。

  (感謝崔永存博士參與文字整理以及程雷副教授核稿,文中觀點僅代表個人,與所在單位無關)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 韓玉婷 朱嬋嬋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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