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高等院校延聘教员之聘书,是民国时期高校聘任制的主要文牍。系统地收集和整理这一时期高校聘书,对深入研究民国时期高校的聘任制很有意义。聘书、聘约,以及教员服务规则、聘任规程等,对教员的聘任条件、聘用期、解聘条件、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授课时数、薪俸计算、请假制度等等都有一系列严格规定。这些规定对现行高校的聘任制,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这里,我从历年收集的民国时期高校聘书中,挑选出三件民国早期北大、清华、南开三大名校的聘书,展示于众,以飨读者。

北京大学校长严复延聘经文科教席(教授)聘书民国元年(图一)

延聘者:严复(1854—1921),字又陵,又字几道,福州侯官(今福州)人。近代启蒙思想家、教育家、翻译家。1912年3月,严复接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校长),同年5月3日,由时任教育总长推荐,改任北京大学首任校长。严氏主持北大校务,对学校进行了初步改革,把经科合并到文科,格致科改为理科;开设并介绍西方新学课程,以及对教席重新聘用,强调教席必须专职教授等等,从而使教学逐步走向正规。但由于时势动荡,经济匮乏,学校面临停办的危险,而严氏为维系学校生存进行斗争,又得罪了当权者,故出任不到半年,于10月被迫辞去北大校长职务。

应聘者:高毓浵(生卒年不详)。光绪二十九年(1903)进士。宣统二年(1911)由京师大学堂总监督柯劭忞聘为经科教席;民国元年五月十五日(1912年5月15日)由校长严复聘为经文科教席。

聘书规定,高毓浵在聘用期内,“每月致送薪水京足银壹佰两,自到堂之日起支。”也就是说,高教席自元年五月十五日之后到校上课,支付月薪京足银100两(相当于100块银元)。据民国初年《银行周报》编的《民国经济史》记载,民国元年(1912)一月,黄金与银元的比价是三十九块半银元兑黄金一两。据此,一百块银元约合二两半黄金。

月薪的含金量虽高,但教学工作量也较繁重,每周除授课10小时之外,还要对“诸生札记等件认真核改”。批改经文科的课外作业或试卷,既耗费精力,又耗费时间,老学究们起早贪黑批改作业,也够辛苦的了。

国立清华大学校长罗家伦延聘历史系讲师聘书民国十九年(图二)

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春建立的清华学堂。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1928年6月8日,国民革命军京津卫戍总司令阎锡山部进驻北京。18日,国民政府大学院接管北平各大学。8月17日,“清华学校”改名为“国立清华大学”,罗家伦出任国立清华大学首任校长。

延聘者:罗家伦(1897—1969),字志希,浙江绍兴人。“五四”爱国运动北大学生领袖之一。1920年赴美、德、法等国留学。著名教育家、社会活动家。1928年8月31日出任清华大学校长。1930年5月离职,1931年3月21日被正式免职。1932年出任国立中央大学校长。

被聘者:瞿宣颖(1894—1973),字兑之,湖南善化(今长沙)人。史学家。先后在清华、燕京、辅仁、南开等大学执教。

聘用期:民国十九年(1930)九月一日至二十年(1931)六月三十日。月薪80块银元。

民国时期,高校延聘教员,一般为一年一聘。如果被聘者在第二年暑期未接到聘书,则意味着延聘方不再续聘;如果接到聘书,一般在10天左右不将应聘书签字后返回延聘方,则表示拒聘。在受聘期间,解聘或辞聘都有严格规定。一般不允许中途辞聘,须等学期结束,并经校长同意,方可辞聘。解聘的条件,也有严格规定。如,有的学校规定具备五项事故之一者,可随时解除聘约。五项事故,即:所服务部分中途发生变动或停办者;因政治或法令上之关系有不能任其继续在职之理由者;对于学校有危害之行为者;不照约担任职务或不称职者;发现有不良嗜好或品行不正者。可见,民国时期高校聘任制既不存在“铁饭碗”,也不会姑息无视校规的违规者。

这是一帖十分规范的聘书,是民国时期高校聘书的标准样式——聘书、聘约和应聘书三者齐全。应聘者如接到聘书,应及时在应聘书上签名盖章,然后寄送延聘方。按惯例,校方收到应聘书的时间(通常均在一周左右),一般则认定是双方合约生效的时间。这份应聘书没有签名盖章,是因为瞿宣颖同时收到清华大学罗家伦校长和燕京大学吴雷川校长的聘请书,吴先生选择了燕京大学,故清华聘书连同应聘书由吴先生保存了下来。数年前,我通过藏友从潘家园旧货市场淘得这帖聘书。

这是一帖由清华大学校务会议代行校长罗家伦发出的聘书。其缘由是1930年5月罗氏遭阎锡山驱逐,被迫离京。人虽离开,但罗氏未被正式免职之前,其合法校长的地位依旧,故聘书的签章也只能是署罗家伦。聘书是1930年7月颁发的,此时罗氏已离校二月有余,在这种特殊的情形下,颁发聘书只能是由冯友兰为首的校务会议代行。于是在一帖聘书中出现钤有“国立清华大学校长”、“冯友兰印”(文学院院长)、“熊庆来印”(理学院院长)、“陈总岱孙”(法学院院长)印等六枚印章的奇特现象。一纸聘书钤上大小不同的六枚朱白文印章,这在中国近现代高校聘书中是不多见的。

天津南开学校校长张伯苓延聘大学部商科专任教员聘书民国十一年(图三)

1919年严修和张伯苓在天津创建南开学校大学部,张伯苓出任南开校长。1921年更名私立南开大学。1946年4月,南开大学由私立改为国立。

延聘者:张伯苓(1876—1951)原名寿春,天津人。中国现代教育开创者之一,南开大学主要创始人。著名教育家。1919年至1948年担任南开大学校长,有“南开之父”之誉。

应聘者:刘乃予,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在南开大学执教。当时职称定为教员,比讲师高一级,享受相当于副教授的待遇。

刘乃予的聘用期及待遇,按聘书规定:“自民国十一年(1922年6月)到校日起至十二年(1923年)六月三十一日。修金每周国币洋贰佰圆(银元)。”此外,教员的住宿“由学校供备”,“如眷属来京赁房居住,学校每月加送租房费二十五圆。”1920年代,在天津花月租25块银元能租赁一座配套齐全、拥有18间房的大四合院。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教员住宿“由学校供备”,南开并非个例。在抗战爆发前,清华大学对教授一直提供宽敞、舒适的住宅,以解决教授们的后顾之忧。

高待遇,高要求。按照南开聘书的约定:1、教员每周上课12个小时,试验课2个小时按1小时计算;2、“既经应聘为本校教员,应专为本校担任职务,不能兼外事”。这就是说,教员一旦应聘,就必须全身心地为学校教学服务,不允许到校外兼职兼课捞外块。对上述约定,被聘者在衣食住行无忧的条件下,通常都会积极应聘,绝少有拒聘。

这帖聘书的珍贵处,不仅仅它是民国早期的名校聘书,更在于此帖由张伯苓校长亲笔签署,亲自定夺刘氏的月薪,并钤上椭圆形的朱白文“伯苓”印章。在高校重要的正式文书中,校长钤上此种形制的印章,看来似乎不正规,但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拉近了延聘者与被聘者之间的距离。经我收藏或过目的数以百计的高校聘书,仅见此例,实属珍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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