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高等院校延聘教員之聘書,是民國時期高校聘任制的主要文牘。系統地收集和整理這一時期高校聘書,對深入研究民國時期高校的聘任制很有意義。聘書、聘約,以及教員服務規則、聘任規程等,對教員的聘任條件、聘用期、解聘條件、專職教員和兼職教員授課時數、薪俸計算、請假制度等等都有一系列嚴格規定。這些規定對現行高校的聘任制,有一定的借鑑價值。在這裏,我從歷年收集的民國時期高校聘書中,挑選出三件民國早期北大、清華、南開三大名校的聘書,展示於衆,以饗讀者。

北京大學校長嚴復延聘經文科教席(教授)聘書民國元年(圖一)

延聘者:嚴復(1854—1921),字又陵,又字幾道,福州侯官(今福州)人。近代啓蒙思想家、教育家、翻譯家。1912年3月,嚴復接任京師大學堂總監督(校長),同年5月3日,由時任教育總長推薦,改任北京大學首任校長。嚴氏主持北大校務,對學校進行了初步改革,把經科合併到文科,格致科改爲理科;開設並介紹西方新學課程,以及對教席重新聘用,強調教席必須專職教授等等,從而使教學逐步走向正規。但由於時勢動盪,經濟匱乏,學校面臨停辦的危險,而嚴氏爲維繫學校生存進行鬥爭,又得罪了當權者,故出任不到半年,於10月被迫辭去北大校長職務。

應聘者:高毓浵(生卒年不詳)。光緒二十九年(1903)進士。宣統二年(1911)由京師大學堂總監督柯劭忞聘爲經科教席;民國元年五月十五日(1912年5月15日)由校長嚴復聘爲經文科教席。

聘書規定,高毓浵在聘用期內,“每月致送薪水京足銀壹佰兩,自到堂之日起支。”也就是說,高教席自元年五月十五日之後到校上課,支付月薪京足銀100兩(相當於100塊銀元)。據民國初年《銀行週報》編的《民國經濟史》記載,民國元年(1912)一月,黃金與銀元的比價是三十九塊半銀元兌黃金一兩。據此,一百塊銀元約合二兩半黃金。

月薪的含金量雖高,但教學工作量也較繁重,每週除授課10小時之外,還要對“諸生札記等件認真核改”。批改經文科的課外作業或試卷,既耗費精力,又耗費時間,老學究們起早貪黑批改作業,也夠辛苦的了。

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羅家倫延聘歷史系講師聘書民國十九年(圖二)

清華大學的前身是1911年春建立的清華學堂。1912年更名爲清華學校。1928年6月8日,國民革命軍京津衛戍總司令閻錫山部進駐北京。18日,國民政府大學院接管北平各大學。8月17日,“清華學校”改名爲“國立清華大學”,羅家倫出任國立清華大學首任校長。

延聘者:羅家倫(1897—1969),字志希,浙江紹興人。“五四”愛國運動北大學生領袖之一。1920年赴美、德、法等國留學。著名教育家、社會活動家。1928年8月31日出任清華大學校長。1930年5月離職,1931年3月21日被正式免職。1932年出任國立中央大學校長。

被聘者:瞿宣穎(1894—1973),字兌之,湖南善化(今長沙)人。史學家。先後在清華、燕京、輔仁、南開等大學執教。

聘用期:民國十九年(1930)九月一日至二十年(1931)六月三十日。月薪80塊銀元。

民國時期,高校延聘教員,一般爲一年一聘。如果被聘者在第二年暑期未接到聘書,則意味着延聘方不再續聘;如果接到聘書,一般在10天左右不將應聘書籤字後返回延聘方,則表示拒聘。在受聘期間,解聘或辭聘都有嚴格規定。一般不允許中途辭聘,須等學期結束,並經校長同意,方可辭聘。解聘的條件,也有嚴格規定。如,有的學校規定具備五項事故之一者,可隨時解除聘約。五項事故,即:所服務部分中途發生變動或停辦者;因政治或法令上之關係有不能任其繼續在職之理由者;對於學校有危害之行爲者;不照約擔任職務或不稱職者;發現有不良嗜好或品行不正者。可見,民國時期高校聘任制既不存在“鐵飯碗”,也不會姑息無視校規的違規者。

這是一帖十分規範的聘書,是民國時期高校聘書的標準樣式——聘書、聘約和應聘書三者齊全。應聘者如接到聘書,應及時在應聘書上簽名蓋章,然後寄送延聘方。按慣例,校方收到應聘書的時間(通常均在一週左右),一般則認定是雙方合約生效的時間。這份應聘書沒有簽名蓋章,是因爲瞿宣穎同時收到清華大學羅家倫校長和燕京大學吳雷川校長的聘請書,吳先生選擇了燕京大學,故清華聘書連同應聘書由吳先生保存了下來。數年前,我通過藏友從潘家園舊貨市場淘得這帖聘書。

這是一帖由清華大學校務會議代行校長羅家倫發出的聘書。其緣由是1930年5月羅氏遭閻錫山驅逐,被迫離京。人雖離開,但羅氏未被正式免職之前,其合法校長的地位依舊,故聘書的簽章也只能是署羅家倫。聘書是1930年7月頒發的,此時羅氏已離校二月有餘,在這種特殊的情形下,頒發聘書只能是由馮友蘭爲首的校務會議代行。於是在一帖聘書中出現鈐有“國立清華大學校長”、“馮友蘭印”(文學院院長)、“熊慶來印”(理學院院長)、“陳總岱孫”(法學院院長)印等六枚印章的奇特現象。一紙聘書鈐上大小不同的六枚朱白文印章,這在中國近現代高校聘書中是不多見的。

天津南開學校校長張伯苓延聘大學部商科專任教員聘書民國十一年(圖三)

1919年嚴修和張伯苓在天津創建南開學校大學部,張伯苓出任南開校長。1921年更名私立南開大學。1946年4月,南開大學由私立改爲國立。

延聘者:張伯苓(1876—1951)原名壽春,天津人。中國現代教育開創者之一,南開大學主要創始人。著名教育家。1919年至1948年擔任南開大學校長,有“南開之父”之譽。

應聘者:劉乃予,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在南開大學執教。當時職稱定爲教員,比講師高一級,享受相當於副教授的待遇。

劉乃予的聘用期及待遇,按聘書規定:“自民國十一年(1922年6月)到校日起至十二年(1923年)六月三十一日。脩金每週國幣洋貳佰圓(銀元)。”此外,教員的住宿“由學校供備”,“如眷屬來京賃房居住,學校每月加送租房費二十五圓。”1920年代,在天津花月租25塊銀元能租賃一座配套齊全、擁有18間房的大四合院。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教員住宿“由學校供備”,南開並非個例。在抗戰爆發前,清華大學對教授一直提供寬敞、舒適的住宅,以解決教授們的後顧之憂。

高待遇,高要求。按照南開聘書的約定:1、教員每週上課12個小時,試驗課2個小時按1小時計算;2、“既經應聘爲本校教員,應專爲本校擔任職務,不能兼外事”。這就是說,教員一旦應聘,就必須全身心地爲學校教學服務,不允許到校外兼職兼課撈外塊。對上述約定,被聘者在衣食住行無憂的條件下,通常都會積極應聘,絕少有拒聘。

這帖聘書的珍貴處,不僅僅它是民國早期的名校聘書,更在於此帖由張伯苓校長親筆簽署,親自定奪劉氏的月薪,並鈐上橢圓形的朱白文“伯苓”印章。在高校重要的正式文書中,校長鈐上此種形制的印章,看來似乎不正規,但具有很強的親和力,拉近了延聘者與被聘者之間的距離。經我收藏或過目的數以百計的高校聘書,僅見此例,實屬珍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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