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融水縣一位霸道老賴被融水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

 又有人挑戰法律的威嚴

搞事情啦~

這下被定罪了

據瞭解,黃生與黃女士於1985年登記結婚,2001年4月18日因感情破裂,雙方經過協商後決定離婚。

雙方在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將位於三防鎮某處雙方共同所有的四棟房屋均分,每人兩棟房屋。

離婚後,黃女士於2006年至2009年在自己分得的兩棟房屋上建造了二層磚混結構房屋,然而自房屋建成後,黃生便長期強佔該房屋。

2010年11月22日,黃女士向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房屋,融水縣法院經過審理,依法作出民事判決,責令被告人黃生搬出該房屋,並將房屋返還給黃女士。

融水縣法院作出判決生效後,被告人黃生拒不搬出非法侵佔的房屋。2011年4月24日,黃女士向融水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黃生搬離侵佔的房屋。

法院受理後,裁定依法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黃生個人物品搬出涉案房屋,並明確告知黃生不能侵佔該房屋。但黃生在法院工作人員撤離後,又爬窗進入涉案房屋,強行佔住該房屋。

2017年3月10日11時許,黃女士向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三防派出所報案。2017年3月23日,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偵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7月2日向融水縣法院提起公訴。

融水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爲被執行人黃生的行爲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但黃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黃生在法院開庭前已自動搬離侵佔的房屋,可以酌情對黃生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黃生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獲罪、罰金

這就是觸犯法律的下場喲

此案提醒“老賴們”,不要因爲自己不懂法,將民事責任“賴”成了刑事責任,從而迎來罪加一等的結局!

來源:廣西法院網

作者:莫蘭龍  何夏媛

編輯: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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