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光明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正式出臺:集體用地上平臺必須先完成規劃審批

近日(11月16日),光明區人民政府經審議通過,正式印發關於《深圳市光明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併發布通知。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爲3年。

《實施辦法》在工作機制和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要求上做了規定區政府成立光明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作爲決策機構。

區城市更新局是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決策事項採取會議審定和文件籤批兩種方式。

在工作要求上,區更新主管部門應充分藉助外腦,設立光明區城市更新技術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通過採購服務,引進專業機構、高校研究機構和專業人員,爲區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 技術服務,提高城市更新科學決策水平。

覈對時間縮緊 深度審查申報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對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審批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實施主體確認、用地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與施工許可、規劃驗收與竣工驗收上作了重要說明。

初審合格的,區城市更新局根據實際情況,將申報材料轉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徵求意見。

同時,區城市更新局就申報項目的改造規模、範圍、建築年限、改造意願、改造方向、土地權屬等內容進行深度審查。

其中,明確舊住宅區更新單元,由轄區辦事處作爲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混合部分舊住宅區的更新單元,由非舊住宅區部分申報單位與轄區辦事處聯合作爲更新單元計劃的申報主體。

另外,涉及集體用地合作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應在城市更新項目完成規劃審批後啓動有關土地合作開發交易程序,交易程序完成後,再向區城市更新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

加強項目實施監管,明確相關職責

項目監管是區城市更新局工作的重要一環。

《實施辦法》規定區城市更新局應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管,按照已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議,重點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移交、搬迀補償安置的實施、項目的實施進度等監管內容。

國有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已移交入庫的獨立佔地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用地的監管。

回遷安置物業及應由實施主體建成並無償移交的公共設施的監管資金,按照相應建築面積乘以每平方米人民幣3000元建設成本覈算。區城市更新局應加強土地出讓後的監管,重點對用地單位是否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重點規定,在城市更新項目申請房地產地產預售時,區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徵求區城市更新局的意見。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和申請預售。

明確轄區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履行相應職責,因城市更新項目引發的信訪和維穩事件,按照“誰屬地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

涉及產業發展的更新單元,由區相關產業部門對其產業規劃落地以及招商引資工作進行引導、協調與監督,保證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和招商目標落實到位。實際進駐的產業項目不符合產業規劃要求的,由區相關產業部門督促其改正。

附《實施辦法》原文: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