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勞模領辦合作社,卻陷入轉讓糾紛

是他“落子反悔”?還是第三方和其他合作人“強買強賣”?

誰讓蜜柚變苦果

在“全國勞模”楊發林看來,這是他種植蜜柚20餘年來遭遇的第一次“困局”。楊發林,四川梓潼縣許州鎮人,種植蜜柚20餘年,2010年獲評全國勞動模範,被當地譽爲天寶蜜柚第一人。4月14日下午,54歲的他來到自己親手成立的四川梓潼縣蜀龍柑桔專業合作社,但發現大門已被上鎖。

今年,成立4年的合作社,在股東商議下,以260萬元的價格整體流轉給第三方。在真正面對轉讓框架協議時,楊發林沒有簽字,他認爲價格便宜了,自己被“強買強賣”了。但對其他股東和收購合作社的第三方來說,楊發林在“耍賴”——因爲他曾在草簽協議上簽字,第三方也已向合作社打款80餘萬元。

現在,楊發林將希望寄託在土地流轉合同上,上面有一條明確規定: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徵得村委會書面同意。在記者調查時,村委會明確表示,他們只認和他們籤土地流轉合同的楊發林,不會出示書面同意書。對此,第三方稱,楊發林欺騙了他們,當初並不知道土地流轉合同上有這一條。

如今,楊發林已經收到了第三方發來的律師函,他領辦的合作社或將成爲被告……

誰讓蜜柚變苦果?全國勞模領辦合作社卻陷入轉讓糾紛

楊發林的全國勞動模範榮譽證書。

一個美好的開始

發展蜜柚產業,獲評全國勞模

楊發林今年54歲,四川梓潼縣許州鎮人,高中畢業後,他當過村幹部,然後開始種植蜜柚。在他家中,放着很多各種榮譽證書,其中,在2010年,他獲評全國勞動模範。

楊發林介紹,獲評“全國勞模”,跟他發展蜜柚種植密不可分。1999年,他開始在老家做試驗,帶領當地年輕人在4個村種植蜜柚試點,而且將當地的蜜柚遠銷全國各地。“我們這裏的蜜柚,要比福建的蜜柚晚上市兩個月,因此價格也能賣得起來,當地很多老百姓開始種植蜜柚。”楊發林介紹,隨着蜜柚產業的發展,2004年,天寶柑桔協會成立,2005年註冊了“文昌天寶”商標,2007年8月,梓潼天寶柑桔合作社成立,“我一直任理事長。”

梓潼許州鎮蜜柚產業得到了發展。而對楊發林來說,一系列榮譽也隨之而來,他被當地譽爲“天寶蜜柚第一人”、2009年評爲“全國科普帶頭人”、2010年獲評“全國勞模”,而綿陽市、梓潼縣評的榮譽也是越來越多。

“剛開始,我們種植了7000多畝,後來政府給我們定了一萬畝的目標,當完成這個目標後,又定了5萬畝的目標,但都順利完成。這時,政府也在做產業發展研討,決定將蜜柚做成產業,實現品牌化。”楊發林說,於是,在2014年10月,開始建設成立天寶蜜柚標準化生產示範園,2015年,天寶蜜柚申請了地理保護標誌。

誰讓蜜柚變苦果?全國勞模領辦合作社卻陷入轉讓糾紛

楊發林介紹合作社。

流轉土地近600畝,辦起合作社

天寶蜜柚標準化生產示範園成立後,由於項目的需要,另外三名股東和楊發林一起,準備成立合作社。2014年10月,4人簽了合作協議,發起成員由4名合作人推薦的9人組成,4名合作人分別出資20萬元,組建蜀龍柑桔專業合作社和寶龍園家庭農場。

記者看到,協議上還明確“經合作人一致同意,推舉楊發林爲土地流轉的接包方,代表合作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推舉楊發林、陳元芳爲蜀龍柑桔專業合作社和寶龍園家庭農場法人代表,合作社及家庭農場所有經營管理的對外聯絡及責任人爲楊發林,負責執行合作人對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管理經營所做的一切決定。”

2014年12月,楊發林分別和梓潼縣文昌鎮龍口村、拳龍鄉青槓村簽了土地流轉協議,共流轉土地近600畝。2015年3月,正式註冊成立梓潼縣蜀龍柑桔專業合作社,絕大部分種植蜜柚。

4月14日,記者來到梓潼蜀龍柑桔合作社,在一片果樹地裏,立着一塊顯眼的牌子,上面寫着“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而在合作社管理房的左右兩邊,分別掛了一塊牌子,一塊是“梓潼縣蜀龍柑桔專業合作社”,一塊是“四川綿陽國家農業科技(梓潼)園區”。

“四川綿陽國家農業科技(梓潼)園區這塊牌子,是2017年綿陽市和梓潼縣共同授予的。”楊發林說,但這一切,從去年年底開始改變。

問題出在哪兒 四大難解的爭議

強買強賣?

楊發林:“合作社260萬轉讓?遠不止這價!”

楊發林介紹,去年年底,另外三名合作人以投資收益無法實現及市場行情低迷爲由,要求整體轉讓合作社,當時他也同意了。“主要是2016年出現了寒潮,導致果樹出現死亡,因此沒有實現三年掛果的目標。”楊發林說,雖然他也同意整體轉讓,但另外三名合作人自己找了第三方,以260萬元的價格整體轉讓,並簽署了相關協議。

在楊發林看來,合作社的價值遠遠不止260萬元,因爲除了4名合作人陸續投資的200萬元外,還有100多萬元的債務,最主要的“附加值”,是政府還投入了700餘萬元進行修路、修滴灌等基礎設施建設。

“政府的補助、投入也應該算在合作社啊,價值應該在1000萬元左右。而且,我和我妻子作爲農場和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根本沒有在轉讓框架協議上簽字,第三方就已經入駐了合作社,他們這是在‘強買強賣’。”楊發林說。

楊發林來到管理房,發現大門已被他人上鎖。他稱,近一個月來,第三方已經開始強行入駐合作社,雙方還發生了糾紛,並鬧到了派出所。幾天前,第三方的人員才撤離合作社管理房,但大門被他人上了鎖。

落子反悔?

其他股東:“260萬轉讓,他在場並帶頭簽字”

然而,針對楊發林的說法,在記者調查中,另外的股東卻是另一番說法:他們認爲,這完全是楊發林自己在反悔。

14日,合作社股東之一何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幾人2014年一起成立合作社,確實由楊發林牽頭,但4個人股權都是25%。由於未實現三年掛果的目標,加之市場行情低迷等因素,去年12月26日,4人一起在合作社管理房開會,商討整體轉讓事宜,並形成了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第二條顯示:全體投資人中,如有人有意願承接果園,退出其他投資人的投入,承接相應債務,適當考慮資金利息,投資人一致同意可優先考慮人員承接,但徵求四位投資人意見,均表示無能力、無意願承接果園所有權和經營權。會議紀要第三條顯示:爲了避免果園在不繼續投入及投資人解除合作關係後因無人管理而荒蕪、投資人所有投入全面損失的情況出現,一致決定,在2019年1月20日前,投資人繼續尋找關係,共同努力將果園對外轉讓,如有人願意承接,投資人共同參與談判,無論結果如何,只要60%以上投資人同意,即可對外整體轉讓。“後來,我們找到了第三方一家公司,並且我們4人和該公司負責人王先生一起進行了談判,商定以260萬元的價格整體轉讓,並草簽了協議,當時楊發林也在場,一起商量的價格,他也帶頭簽了字。”何先生說。

僞造簽字?

楊發林:“懷疑有我簽字的那份草簽協議是假的”

何先生說,簽了草簽協議後,1月20日,對方即轉了20萬元到合作社的賬戶上,合作社用於支付土地款,“但在籤正式框架協議時,楊發林就不簽字了,但合作社9名社員中有6名社員同意資產轉讓,並簽了轉讓協議,而前期第三方支付的錢也無法退回,且4月2日對方又轉了64萬。”

面對其他股東的說法,楊發林認爲,這是另外3名股東和第三方早就計劃好的,他在股東開會的會議紀要上簽字,就是想看看另外的股東究竟要做什麼。而對於和第三方籤的草簽協議,楊發林拿出了兩份,內容和字跡均一模一樣,但其中一份有楊發林的簽字,一份沒有楊發林的簽字。楊發林稱,他印象中沒有簽字,忘了怎麼會出現兩份草簽協議,他懷疑有他簽字的一份是假的。

“當時談價格,籤草簽協議他都在場,而且只有一份草簽協議,他就是在耍賴反悔,現在第三方已經發了律師函,合作社只有等着被起訴。”何先生說。

是否隱瞞?

土地再流轉需要村委會書面同意?第三方:我們不知情

看着成片無人管理的柑桔樹,楊發林想到了自己和村委會籤的土地流轉合同。

“他們認爲我們是經濟糾紛,我認爲他們就是強買強賣。在土地流轉合同中,有一條明確規定,乙方(楊發林)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徵得甲方(村委會)書面同意,雖然另外股東和第三方簽了轉讓協議,但村上並沒有出書面同意書。”楊發林說,“在這樣的情況下,第三方就強行進入了合作社。”

記者看到,在楊發林出示的兩份土地流轉合同上,確實均明確規定了“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而在記者採訪中,兩個村的村主任均表示不會同意土地再流轉。

4月14日下午,梓潼縣文昌鎮龍口村委會主任張昌國介紹,2014年籤土地流轉合同時,他們是跟楊發林個人籤的合同,至於楊發林和誰合作等,村上並不知情。張昌國表示,楊發林沒有同意將土地流轉給第三方,村上就會按照合同維護楊發林的權益,不會出具書面同意書。而即使楊發林同意再流轉,現在村上同樣不會書面同意。

“如果他同意將土地再流轉,我們村上現在也不會同意,他可以跟我們終止合同,村上會再跟另外的第三方直接談土地流轉相關事宜。”張昌國說。

在採訪中,楊發林流轉土地的拳龍鄉青槓村委會主任裴安金也表示,他們不會書面同意土地再流轉。

4月14日,楊發林收到股東轉過來的律師函,而律師函是第三方公司發給合作社的。

當日下午,記者聯繫上第三方公司(梓潼縣禾上禾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先生,他表示,轉讓價格及籤協議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而對於楊發林所稱的土地再流轉時需要村委會書面同意一事,王先生稱,當初他和合作社談判時,對方根本沒有提到有這一條,他完全不知情,他被合作社欺騙了。“我們準備起訴他們,一切等法院判決。”王先生說。

律師說法

四川蜀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波認爲,會議紀要中,如果前提條件是4名股東都放棄優先購買權,後面再約定的60%以上投資人同意即可對外整體轉讓的內容就具有法律效應。對於草簽協議,如果約定了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佔認爲,會議紀要中明確記載了四名投資人的相應約定,其約定本身是有效的。由於四名投資人並非合作社登記的社員,最終是否執行上述會議紀要,還要考慮四名投資人與社員之間的約定,如果9個社員有6個人同意,那這個協議是有效的。關於草簽協議,王英佔認爲,因爲甲方是合作社,因此需要加蓋合作社公章。(記者 湯小均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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