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關注?伸出手指點這裏---

一些用人單位爲節約成本

懷着僥倖心理

逃避法律責任

故意不爲勞動者繳納社保

而社保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的

職工爲了讓到手的工資不縮水

也會主動放棄要求企業爲其繳納社保

但是,您不知道的是

這樣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吧~

案件詳情

楊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員工,工作大半年後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個月就花費了20萬餘元的醫療費。但由於當初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楊某意願,該公司未依法給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每月給其發放社保補貼。

雖然在楊某確診患病後,公司補繳了其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但是因爲系補繳,補繳當月及之前的醫療費均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予以報銷。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工單位在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還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部分通過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楊某與公司協商不成,並經仲裁後,訴至相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20萬餘元、病前4個月拖欠的工資6000餘元及病後6個月的病假工資3萬餘元。

審理過程

法院認爲某精密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有義務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該項義務爲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不得因任何協議或承諾而免除,如被告違反該項強制性義務,則由此導致員工無法享有有關社保待遇的損失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官經調查,蘇州市相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療待遇審覈科及大病醫保相關負責部門確認,如正常繳納社保,楊某即可報銷的醫療費及享受救助的金額共計爲12.5萬餘元。

對於楊某受傷前的平均工資,根據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證據,其中有3個月的工資在發放時間及發放金額上均無法一一對應,且工資條上並未有楊某親筆簽字確認,故該3個月的工資應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資計算,爲6100餘元。扣除該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個月的工資差額5400餘元。

根據相關規定,自楊某突發白血病之日起,享有醫療期24個月。本案中雙方對楊某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計算方式等無書面約定,也未有證據證明該公司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病假有相關約定。因此,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企業應以同時期蘇州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支付員工工資,共計8000餘元。

既然醫療費保險待遇損失由公司承擔,楊某之後的醫療費用也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正常予以報銷。在公司補繳及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並承擔未替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相應法律後果之後,楊某應退還公司發放的社保補貼3500元,楊某還應退還公司爲其墊付的社保個人應繳金額5300餘元,也受到了相應損失。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該精密公司應支付員工楊某醫療費社保待遇損失、工資差額、病假工資共計12.9萬餘元。

即使是職工自願放棄社保

單位也不可不給職工交社保

關於社保的這些內容

大家都要看!

提醒一: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義務。

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作爲無效協議,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仍然應當承擔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提醒二:員工不想繳納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單位就必須爲你繳納社保,當然伴隨着你也要根據規定繳納社保。

提醒三:企業不能放棄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雖然員工自願放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放棄繳納社保的義務。

如果員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必須100%補繳員工的社保。而且未繳納社保期間,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管是不是員工自願放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在工作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爲工傷,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得公司來支付。如果員工因公死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還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提醒四:社保新變化你都知道嗎?收好這份社保實用指南

中辦國辦印發《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自2019年起,社保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這對你我的生活有什麼影響?

領取社保待遇資格集中認證

取消有什麼好處?

社保的各項繳納比例是多少?

……

下圖帶你讀懂社會保險!

關乎每個人的權益,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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